康顺法律师

康顺法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

关注中国标的最大的劳动争议案

来源:康顺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5
人浏览
 

“北京律师劳动争议第一案”判决已下,谜团未解  

2011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罗某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中银律师事务所胜诉。此案争议标的达438万元,案情复杂,历时四年,被业内称为“北京律师劳动争议第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末,罗某与中银律师所因业务提成款事宜发生纠纷,矛盾激化,双方均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报案,2007年1月,罗某无法正常执业,被迫从中银律师事务所调离。

2007年4月,罗某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银律师所支付拖欠的业务提成款。海淀法院认为双方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此案经上诉和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驳回了罗某的再审申请。

      2009年10月,罗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中银律师所支付业务提成款、赔偿金等款项,并要求中银律师所补缴社会保险费。

朝阳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罗某的申请;罗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朝阳法院以“无充足证据”支持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北京二中院维持原判。

原告罗某主张:在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其承揽多项公司上市及并购业务,并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与相关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有权根据当时中银所规定的提成比例,获取相应的提成款作为劳动报酬。罗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多份代理合同、收款凭证和中银所内部管理规定文件等证据。

      被告中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观点及证据是:(一)罗某不是中银所的登记合伙人,不享有提成款。(二)中银所不认可罗某所提交的中银所内部规章制度等证据的真实性,所以罗某不能按照这些文件上载明的提成比例获得提成款,理由是这些文件上没有盖中银的公章。(三)相关代理合同的被委托人都是中银所,罗某仅仅是在合同上代表中银所签字,然后中银所指派罗某承办具体业务,罗某无权获得提成款。

二、案件主要争议问题

      自《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争议日渐增多,而本案则集中反映了此类劳动争议所可能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

(一)罗某是否享有提成款?

      罗某主张,基于相关法律、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和当前律师行业的通行惯例,律师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揽业务并接受委托,进而接受事务所的指派办理具体事务;律师对于由其承揽的业务,可以作为事务所的代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依据其与事务所的约定或其他规定,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款项作为报酬;中银律师所原负责人唐金龙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明确承认罗某有权获得业务提成,中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也表示过对罗某提出的提成款数额有异议。法院认为,中银律师所是相关代理合同的被委托人,而罗某只是接受事务所的指派承办业务,其无权以个人名义计算提成款。

(二)中银律师是否已向罗某支付提成款?

      罗某主张,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尤其是其与中银律师所原负责人唐金龙之间的矛盾激化,中银律师事务所阻挠其正常执业,并以刑事报案进行胁迫,其被迫调离,其在债务结清《说明》上签字,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实属迫不得已,并且该份《说明》是为了满足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调动手续的相关要求,其不能证明双方已实际进行财务结算;另外,在谢某与中银律师所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类似的《说明》不能证明双方实际进行财务结算的事实。中银律师所主张,《说明》可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认为,罗某无相反证据推翻《说明》的内容,故不能支持罗某的主张。

(三)中银律师未向罗某支付提成款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罗某主张,本案为劳动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中银律师所应当就其内部制度内容提供证据,并就其“已经支付提成款”和“债权债务结清”等主张提供进一步的财务凭证。中银律师所认为,罗某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四)法院调取的公安刑事档案是否应当作为证据?

      双方于2006年12月发生纠纷并刑事报案后,海淀公安分局曾进行详细调查,形成大量刑事询问笔录。诉讼过程中,罗某申请法院调取刑事案件材料。但朝阳法院仅调取了三份询问笔录,而在当庭开示后,却拒绝当事人复印留存。二审期间,罗某再次申请法院调取刑事材料,二审法院以没有“充分理由”为由拒绝。

(五)唐金龙是否应当出庭接受询问?学和生活的资讯传播!

      在仲裁时,中银律师所原负责人唐金龙参加庭审并大闹仲裁委;案件一审和二审阶段,唐金龙没有出庭,但中银律师所的代理人却对案件诸多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多次反复,甚至多次直接以“不清楚”作答,并声称“只有唐金龙清楚相关情况”。在此情况下,罗某申请法院要求唐金龙本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中银律师所拒绝罗某的请求;法院认为罗某的请求于法无据。

三、遗憾与谜团

      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某曾多次表达和解意向,并将此意见告知了包括中银律师事务所现任主任赵曾海在内的全体中银律师合伙人,但中银律师所一直未予理睬。

案所反映的问题牵涉当前北京律师行业所存在的一些普遍的、深层次的问题,甚至还涉及立法设计上的缺陷。

      本案是发生在律师界的一个典型案件,但从仲裁到一审、二审,裁判机关似乎都在以微妙的态度回避事实,回避矛盾,而从终审结果看,法院在规则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前后冲突、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当前律师行业“现实”相脱节的情形也异常明显。

 本案的终审判决虽已下达,但案件谜团仍未解开。

(作者罗传伟、刘明俊系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原告代理人)

 

优法解读:

      之所以推荐本案件,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了几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1、    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律师事务所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第一次明确提出律师事务所属于用人单位。

2、    关于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需要一系列的认定。

3、    关于劳动者的绩效工资。

4、    关于劳动者被迫签订的“了结劳动关系”的协议的效力认定。实践中,普遍存在员工被迫签订协议的情形,如果认定,关系双方的利益。

5、    关于案件受理部门。追过提成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6、    关于举证责任的划分。

7、    关于证据的认定。

以上内容由康顺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康顺法律师咨询。
康顺法律师
康顺法律师
帮助过 204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8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康顺法
  • 执业律所: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20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