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顺法律师

康顺法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

劳动合同约定不得结婚是否合法?

来源:康顺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4
人浏览
 
1996年3月,20岁的刘灿在河东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灿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灿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经其同学、朋友劝导:"找个工作不容易,五年后你年龄也不大,就签了吧!"刘灿于是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1999年5月,刘灿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斌可结婚,因李的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灿怀了孕。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灿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合同乙方刘灿违约,甲方通知乙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刘灿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1)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刘灿应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解答:
(1)该宾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宾馆与刘灿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性,而强制劳动者签订在合同期限内不准结婚的霸王合同。刘灿与该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一条款上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国家的立法主旨在于,只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能自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有约定,也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建立将相关情形作为法律规定情形的细化内容,这样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理由仍是法律规定的情形,避免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2)刘灿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即在法律规定的产假期间,该宾馆不应停发其工资。刘灿有在劳动合同期间结婚的权利。国家规定产假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此权利是不可以剥夺和放弃的。
 
以上内容由康顺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康顺法律师咨询。
康顺法律师
康顺法律师
帮助过 204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8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康顺法
  • 执业律所: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20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