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克隆纠纷的法律思考

  范大平

发表于《中国会展》2008年第3

内容摘要:会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其中会展克隆纠纷最为突出。引发会展克隆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防范会展克隆纠纷,我们要加快会展立法进度,借鉴国外先进会展经验,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聘请会展法律顾问预防会展克隆纠纷发生。

关键词:会展  克隆纠纷  法律思考

会展,是指在特定的空间、时间内多人集聚,围绕特定主题进行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交流活动。包括实行商业运作的论坛讲座、经贸招商洽谈会、科学技术推介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展示会、订货会等活动。会展经济市场潜力很大,不仅可以展示主办城市的风土人情和建设成就,而且还带动了旅游、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翻译、广告、装璜等等相关服务行业的全面发展。[i]但是,近年来由会展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频繁,其中会展克隆纠纷最为突出。

一、会展克隆现象愈演愈烈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科学家把人工遗传操作动物繁殖的过程叫克隆后来,克隆一词被引伸到其他领域,将复制、仿制称之为克隆。所谓会展克隆,是指一个著名的会展出现后,其他的主办者没有创意,完全照搬著名会展的模式,但其质量却比著名会展要差很远的一种复制、模仿现象。例如,2004年上海举办的国际电缆展在3个月内一个变三个就是典型。上海奢侈品展登陆杭州遭克隆则是另一典型案例。据上海早报驻浙江记者吴正懿报道,同样是私人飞机、跑车等顶级奢侈品,同样是冠名“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两个“奢侈品盛宴”几乎同时在杭州展开宣传,更巧的是,两个展会的举办时间也只隔一周![ii]现实中,很多会展的名称近似,但主办方承办方不同。趁着某品牌展览会招展之际,一些中小展览公司也“适时”搭上便车,打出极易混淆的会展名称进行招展,参展商稍不留神就中了招。例如,20074月世新公司使用与上海车展相似的主题、英文名称和网址。如上海车展网址为www.autoshanghai.com.cn,而零部件展网址是www.auto-shanghai.com.cn,粗看很容易混淆。[iii]在全国药交会举办之际,有的假冒全国药交会组委会名义,组织客商住宿接待。全国药交会主办方说,全国药交会不管在哪里开,克隆会、冒牌会如影随形,赶都赶不走。[iv]国际广告四新展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的,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在四新展举办前后上演“模仿秀”。[v]有的抄袭别人展会的设计方案,从而引起纠纷。这些都属于会展克隆纠纷。

二、会展克隆纠纷产生的原因

会展克隆是一种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尽管我国一再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是会展克隆现象仍然是愈演愈烈。其原因何在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缺乏法律规范。我国会展业虽然发展较快,但起步较晚,规范会展业的法律法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会展业行为的法规,更没有一部关于会展的法律。在会展纠纷频繁出现后不少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规章,有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规章,然而各部门规章和各地方政府的规章由于站的角度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规章之间往往互相矛盾,在纠纷出现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依照。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200631日正式实施,但是,该《办法》主要是对参加会展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规范,而对于会展本身却未作规定。

2、对会展克隆的知识产权的认定较为复杂。会展本身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名称和标志。标志主要是指图形,这一方面的保护比较简单,也好判断。但是,对于会展来说,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展名。展名的注册比较复杂,因为会展的名称比较复杂,字与词的组合会有千万种,不可能完全注册。虽然我国商标注册法中有规定,“后注册的商标名称中,其文字的重复率不能多于2/3,”但商标注册法还规定了:后举办的名称近似的展会,不符合规定的,不可以注册,但可以登记举办。从这些规定的矛盾之处来看,法规很难起到保护会展知识产权的作用。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可依,很多会展面对克隆侵权无可奈何,只能不了了之。[vi]

3、事前监管难到位。目前,各地会展规模大、数量多,给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会展的承办者需要提供自己的资质证明,比如法人资格证、举办场地证明、会展报告(会展内容报告书)等。但是,由于会展非要等到举办时,才知道规模的大小,举办的规格,事前监管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但是一旦发生骗展或克隆纠纷,有关部门即使对承办方进行处罚,也往往难以挽回参展商的损失。[vii]

4、会展的硬件和软件不到位。由于我国会展业发展历史较短,在管理体制上、展览场馆和设施上、会展服务水平上都有与发达国家会展业无法相比。同国际知名展览相比,我国展览缺乏明确定位。国外会展业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政府的介入一般体现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国际大型展会的协助招揽上。现在,我国一些地方性的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已经陆续建立起来,并且有的协会已经开始重视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但是,目前国内尚没有统一的会展管理部门,全国尚未成立统一的会展业协会组织,会展业自律问题还难以解决。[viii]

5、专业会展人才匮乏。专业会展需要拥有精通展览策划、外语交流、展览服务、广告设计、电子商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和先进的国际标准展览专业器材,为会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但是,目前我国会展业专业人员奇缺,大多数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与会展业发达国家之间差距较大。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专门培养展览专业人才的场所,有限的专业人才还常常被国外的会展公司挖走。据有关部门介绍,许多国外会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中国人都是从国内的展览公司挖过去地的。由于专业会展人才匮乏,有的会展主办者只好去克隆他人设计方案。

6、多头批展重复办。从目前来看,国内尚没有统一的展览管理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现行的展览管理办法则导致了多头批展,重复办展,展会撞车。国家及地方许多部门都有权审批和举办展览,这种多层次、多渠道办展的局面使得展览管理混乱,纠纷频发。著名会展专家薛婷婷曾说:“重复办展实际上就是侵犯知识产权,我们的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病,中央和地方都发批文,办展审批渠道多头,由于政出多门,缺乏联网管理,导致竞相效仿,重复办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以突现政绩与形象,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诱因,相互攀比,人有我有,一些地方不管城市规模大小,城市定位如何,别人办车展他也办车展,别人办机械展他也办机械展,跟风攀比。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 [ix]

三、会展克隆纠纷的防范

那么,如何防范会展克隆纠纷呢?笔者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快会展立法进度。目前对会展监管规章多而乱,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机械部关于国内展览的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展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文化部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等等,然而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会展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因此,要尽快制定并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会展市场的准入机制和主办主体的资质条件,使会展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国人大应当出台一部约束会展行为的法律,对会展的承办者进行更多的法律约束,至少要有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约束会展行为的法规。

2、借鉴国外先进会展经验。国外的会展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防范纠纷的经验。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垂直运作模式的会展行业组织具有体系化和层次化的特征,每一层次的行业组织有相应的活动范围和明确的职能分工,有机联系构成一个有序的、分工协作的行业组织体系,为化解纠纷起到了不小的作用。它使各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工业与商业、金融业之间以及整个经济界与政府、社会之间形成一个通畅的对话渠道和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为会员提供展会信息,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调解纠纷、对外交流、协调产品(服务)价格或产量、企业的规划与发展环境、信誉共享等全方位的服务。以美国为代表的水平型的运作模式注意协调政府关系从而为会展行业发展提供保障要素,同时将许多纠纷解决于萌芽中。这些经验都是我们应当好好学习的。[x]

3、聘请会展法律顾问。会展法律顾问,是指律师接受会展举办者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聘方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的特定身份和特定活动。律师担任会展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其工作方式有以下几方面:(1)、解答法律咨询,使其活动合规合法。法律顾问提出咨询意见的方式通常有,一是建议:应该如何做,即顾问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为什么要这样做,即顾问律师阐述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二是提出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国家及地方政策性文件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中的惯例等;三是拟定选择方案;四是提供其他信息资料。(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的步骤一般是:一是了解情况;二是查找依据;三是提出审查意见;四是完善合同条款。(3)、参加会展项目的谈判。

4、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政府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制定规则来调控市场,而市场的自律则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组织来进行。

总之,会展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方方面面的关注,特别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支持。

 

注释:



[i]佚名《展会经济驶入快车道 产权保护提上日程表》

[ii]参见《上海早报》2006316A16

[iii]参见2007426日《解放日报》

[iv]刘斌《展会也遭克隆》,重庆晚报20051121日第08

[v]佚名《展会遭克隆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来源: 2007-06-14 14:20伊西威威网

[vi]杨玲香《“克隆”展会频出 会展知识产权谁来保护?》,200489日《中国经营报》

[vii]参见2005611日《信息时报》

[viii]马倩《加入WTO后中国会展业现状和发展对策的分析》

[ix]佚名《会展人如何面对知识产权纠纷》

[x] 佚名《解析国外会展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