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当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对方往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来抗辩,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只要我们认真对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运用法理知识,就不难看出这样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

关键词:人身损害  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复请求

    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实践中,绝大多数受害人或其亲属在诉讼中不仅提出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同时也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当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对方往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来抗辩,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八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加害人据此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之内,受害人请求了残疾赔偿金就不应再请求精神抚慰金了。

但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认真对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运用法理知识,就不难看出这样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这样的抗辩也是苍白无力的。
    首先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做相应调整。”依据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收入减少程度作为标准和参数,并以此评价受害人可得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死亡赔偿金我国采取了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间接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可得利益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由此可见,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十七条,而将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在第十八条,两者是并列关系如果认为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话,就不会作此分立条文式的规定,否则就是逻辑上的矛盾。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一明确表明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文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定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内涵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是精神属性的范畴。根据侵权赔偿理论和立法精神,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侵权人都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该“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了当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少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些规定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截然不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与伤残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

第五,不少省市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如果精神抚慰金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内,那么,安徽省高院就不会明确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了。

第六,确定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侵权行为或侵权事故致人伤亡,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给直接与间接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即因侵权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而致其心理上的损害,包括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致人死亡的近亲属因失去亲人而导致的悲痛等。这种损害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与财产损失无直接关系。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人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丧失生活享受或者丧失亲人的痛苦等。因此,确定独立的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虽然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但用金钱赔偿精神损害毕竟能起到补偿、抚慰受害人的作用,对社会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七,允许并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增强人们法律意识和完善司法保护体系的需要。在人身损害纠纷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不仅有助于推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

第八,从公平原则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包含在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众所周知,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失有两种,一是物质损失,二是精神损失。如果人身伤害仅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两种损失只得到一种赔偿,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故应该用金钱来赔偿精神损失。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重复请求,而是合理合法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