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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体育课摔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来源:王治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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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体育课摔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该《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对因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具有相应的过错”。学校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的责任前提是“未尽责任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教育部的《办法》明确的责任前提是“相应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也或者是“对学生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设施,具体到小学的操场,其本身不存在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对于操场到底应该用水泥铺设,还是用草坪铺设,抑或用橡胶铺设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经济条件不同、自然环境不同,因此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材质标准和安全标准。对于“明显不安全因素”则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没做到这一点,学校就应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小学生上体育课时,按照老师要求进行折返跑时摔倒,使其三颗牙摔折,花费了医疗费600多元。原告认为摔伤的原因是因为操场有石头造成的,且操场的地面为水泥地。故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认为:当时老师的授课是严格按照教案进行的,老师没有过错。同时上课的同学也都能按照要求完成动作,原告的摔伤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学校对此无责任,学校不愿赔偿。法院认为:学校的跑道系水泥方砖铺设,加大了学生受伤的风险,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仅就水泥跑道而言,学校是没有过错的。换句话说,不能仅仅因为学校的跑道是水泥铺设的,法院就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国家对跑道的材质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但应该注意的是:跑道上有石头,导致跑道过滑,小学生进行的又是折返跑,这就大大增加了学生受伤的风险。对于上述这一点,学校显然是可以预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义务将跑道上的石头清理干净。如果将跑道清理干净了,也就说明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但学校却并未做到这一点。所以,法院判定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正确的。(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 王治国律师 1381917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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