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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有权拒交全部物业费吗?

来源:高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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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是某小区业主,每天早起上班,看到楼宇消防通道摆放诸多电动自行车,很是心烦;晚上回家时看到楼门口的垃圾堆满,气味难闻;吃完晚饭在小区里遛弯,发现小区的道路上不仅无序停放了很多机动车辆,而且随处可见业主所养宠物的所留下的便便;……故高女土决定找小区物业公司谈谈,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并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清理,否则高女士就不再缴纳任何物业服务费用。

问: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有权拒交全部物业费吗?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管理并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若业主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可视物业公司违约的程度、形情酌情减少物业费或不支持物业公司提出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请求。

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交纳全部物业费用是很难获得支持的,因为不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物业公司的利益,而且也是对其他业主利益的一种侵害。故高女士可针对物业公司环境卫生服务等不符合约定而酌情减少该项服务物业费的支付,但不能拒交物业公司关于对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等符合合同约定的该项物业费用。

 

法律规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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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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