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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广场舞涉嫌扰民,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制止这种行为?

来源:高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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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内,一支小部分业主自发组织的舞蹈健身队于早晨六点和晚上八点左右播放的音乐和高声的谈话干扰了该小区某楼宇部分业主的休息,其中业主高女士称:“经常早晨六时就被高声谈话和音乐吵醒,到周末想要多休息一下都睡不着,并且有时候孩子晚上写作业也会被舞蹈音乐吵得心烦意乱,找到舞蹈队沟通也是安静一两天就又开始了”。为此,该小区部分业主多次投诉到物业公司,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制止这种行为吗?

律师解答:

该小区舞蹈队的上述行为确实影响了该小区部分业主的生活安宁权,但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制止该扰民行为,并要求舞蹈队成员停止健身活动,其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该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与健身队的成员进行沟通,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如在沟通无效的情形下,业主可以选择报警,对于噪音扰民的处理及责任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受到噪音影响的业主可依法维权。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58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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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洁
  • 执业律所: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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