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波律师

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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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治理问题!

来源:李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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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不仅影响到公司和个人,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  董事长的权利有所削弱。新《公司法》为了制约董事长的权利,避免董事长肆意凌驾于董事会之上,从根本制度上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利,如:在董事长怠于履行股东会主持、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职权时,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依法律规定自动代行董事长职权,而无须董事长的授权或者指定;另外一点就是董事长不再是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也可以担任。

2、  激活了股东(大)会制度。股东权的行使以及发挥作用的主要平台就是股东(大)会,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股东(大)会制度,使其真正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小股东获得了明确的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并且使小股东关注的问题在股东(大)会上也能引起众股东重视。

3、  完善了董事会制度。新《公司法》在原法赋予董事会权利的同时,增加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作为董事会的职权。

4、  强化了监事会制度。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会的召集权、提案权、弹劾权、诉权,其次,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监督手段,如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5、  强调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新《公司法》详细列举了公司法禁止的七大失信行为,从而为依法追究高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6、  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其他的治理制度,例如上市公司治理等,本文不再阐述。

虽然新《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得了进步,但仍然是存在一定的缺陷,这需要在实践中来解决。

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1、  内部人控制。这点尤其体现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具体不再阐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逐步完善。

2、  信息不对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一般都具有很专业的知识,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了如指掌,而股东由于专业所限,很难知道关键信息,当然就处于劣势。

3、  代理成本高。股东和经理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希望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只有这样股东个人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而经理的目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可能导致其作出决策、管理行为时偏离股东的要求,从而造成亏了算股东的,赚了不会少自己的情况,造成高额的代理成本。

4、  监事会只能的形式化。原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都是形式化,在实践中没有起到大的作用,监事会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内部人,根本不会起到监督作用,新《公司法》也没有改变这一现状。

以上这几个问题都需要公司在实践中充分运用新《公司法》的规定来作出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样可以较好的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建议公司企业在董事长、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选举中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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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艳波
  • 执业律所: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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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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