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无效!
来源:韦四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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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无效!
原告(男方):钱某
被告(女方):赵某
钱某与赵某及女儿同住一个屋檐下,但夫妻两人的矛盾由来已久,夫妻俩曾两度到法院提出诉讼离婚。令钱某吃惊的是,离婚的过程尚在进行中,夫妻共有的房产却已经没有了他的份额。
原来,早在2003年8月,赵某就与其母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将购买才1年的房产作价30万元,转让50%的产权归其母亲。钱某认为这是妻子背着他与岳母之间的恶意串通,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妻子与岳母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庭审中,赵某辩称,因家中经济条件较差,曾向母亲借过25万元,故以部分房产抵债。买房时原告没有出资,也没有产权,故房产转让也无需告知原告。
北京市某区法院判决这一房产转让行为无效。
律师观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共同居住的房产为一方出资所购,未经双方同意,房产亦不得擅自处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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