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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x,职务: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黄夹镇辛店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汉族,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汉族,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汉族,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xxx乡xx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出生,住址同上。一审被告:张xx,男,汉族,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孙武镇马口村号。一审被告:乐陵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文昌路中段路南。上诉人因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盐民初字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如下: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一审被告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具体有以下几点:,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医疗机构出具)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推断认定本案被害人需两人护理,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应予以纠正。本案的事故车辆鉴定费、摩托车拍照费、尸检费、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上费用属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所以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属违法裁判。理应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将本应包含在丧葬费中尸体料理费、整容费单独认定,属于重复计算。如此认定显然加重了上诉人的法定义务,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理应纠正。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违反了我国的立法精神。根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则将不利于鼓励公民遵纪守法习惯的养成,这种局面显然是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提供证据证实其亲属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全部纳入被抚养人的范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交强险是针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一审法院在本案有两位受害人的情况下,全部判由一位被害人享有,侵犯了另一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盐价鉴损字()第号车损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一不合法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采纳其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证据合法性原则。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我国与2007年开始施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期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定并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而不应使用《保险法》的规定。所以一审法院依据《保险法》第条规定判令上诉人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00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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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你了,能得到您的回复很感动

    来自河北-廊坊用户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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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谢谢那最好的解决方法您能具体解说下吗比如赔偿金额

    来自山东-济南用户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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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谢谢您王律师

    来自山东-滨州用户201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