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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使用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量:0

导读: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公司出资使用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使用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等,但是不包括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能不能用货币出资,也能不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不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不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出资时间如何填写

  我国法律对股东的出资时间没有限制性规定,股东可将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三、设立公司出资期限

  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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