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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注册即以法人名称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25 浏览量:0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的案件会出现当事人以法人名称实施某行为,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办理许可执照。这种情况,由于对外行为都是以法人名称实施的,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提起诉讼也是要以对外使用的法人名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具体要以什么名义起诉,不能仅仅凭感觉,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法人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法人或者行为人为当事人。按此规定,如果该法人是属于“应登记而未登记”,比如当事人准备成立一家公司,本来应该要注册,结果没有去,那这种情况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则可以以该公司或者负责人的名义起诉。当然,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情况只能适用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但也有的法人是完全禁止登记的,几乎不可能得到许可的。例如,当事人以法律禁止的字号,如“中华”、“联合国”等作为法人名称进行对外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得到许可。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需要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可以由具体权利被侵害的个人(也包括合法的组织)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