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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无权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9 浏览量:0

      案例介绍  贾某系某村村民,在1998年的时候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贾某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后即在该土地上盖房屋。2017年,贾某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因与贾某多次协商补偿安置问题无果,遂协调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贾某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合法性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现,贾某当年在申办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土地四至范围并未经过邻居实际签字确认,贾某伪造了邻居的签字。因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伪造材料骗取宅地基使用权证为由撤销了贾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贾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发证机关不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而是该市人民政府,只有作为发证机关的该市人民政府才有权撤销自己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撤销贾某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因此,判决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撤证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时可以自我纠错,但是只能是本机关才能撤销自己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发证的机构是该市人民政府,因此有权撤销发证行为的也只能是该市人民政府。此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房屋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后,才对土地档案进行合法性调查,并以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撤销,也存在行政行为目的不正当的问题。因此,法院撤销其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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