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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协议时未成年子女没有签字,法院认定协议仍然有效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8 浏览量:0
简要案情:刘张二人于2010年签订了买卖协议,刘先生将房屋给卖给张先生后却迟迟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当地要进行拆迁了,该房屋可以得到的补偿是原来房价的两倍。刘先生遂决定反悔,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起诉的原因是在卖房签协议时自己未成年儿子没有签字,现在儿子成年了表示不同意卖出。
法律观点:房屋买卖应当要经过房屋共有人的同意进行处分,否则有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房屋。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案情分析:在2010年刘先生向张先生出售房屋时有刘先生和其妻子的签字同意,刘先生的儿子当时尚未成年,刘先生及其妻子作为监护人,代理儿子进行民事活动出售房屋是合法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现在房屋已经具备了过户条件,双方应当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当地已经开始拆迁,不能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最终判决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属于买受人张先生。因此,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也应当由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张先生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