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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者有选择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量:0

简要案情:李先生的房屋于2017年被列入征收范围,但是李先生一直没有了解到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只是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可以选择货币或房屋的补偿。由于不知道具体的补偿方案,对协议约定的补偿也不满意,李先生自然不敢贸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拆迁安置部门工作人员直接作出了安置补偿决定,对李先生进行货币补偿。那么这样的补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呢?

法律观点: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的,其有申请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利。房屋征收人应告知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具体内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李先生在遇到征迁时未知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具体内容,征收人虽名义上告知李先生可以进行补偿方式选择,但实质上因未告知两种补偿方式的具体内容,导致李先生无法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于自己有利的补偿方式侵犯了李先生得到合理安置补偿的权利。对于拆迁部门直接做出的安置补偿决定,李先生对补偿决定不满意的可以起诉撤销该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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