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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请求安置补偿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5 浏览量:0

简要案情:刘女士在五年前就已经出嫁,但是户口还是在村里,平时也是两地都有居住,2017年,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征收,但是当地村委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刘女士已经不属于安置补偿的对象,不能享受补偿。刘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审查政府的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并要求对自己进行安置。一审法院认为要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后刘女士向上级法院上诉。

法律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案情分析:刘女士户籍在本村,在本村生活,积极参与本村选举等各项活动,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机关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未将其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未将其作为补偿安置对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实际是对行政机关未予安置补偿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而非仅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就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上级法院撤销了不予立案的裁定,指令法院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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