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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时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呢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浏览量:0

简要案情:王先生所在的村于2017年因政府修路要被征收,由于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王先生也迟迟没有签定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2019年,当地村委以“村民自治”的名义,通知王先生要收回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成新价来计算。这样一来,王先生能拿到的补偿还少于原来的政府补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有没有权利在拆迁时收回村民的宅基地呢?

法律观点: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的情况一般包括: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宅基地使用人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销户的、户口没有在村上,房屋倒塌后没有得到建设许可的、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没有恢复使用的。满足收回情形的要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县级政府批准的可以收回。

案情分析:按照王先生遇到的情况,村委会能不能借公共利益之名收回宅基地,以达到拆迁的目的呢?收回宅基地的情况不同于国家的征地行为,国家因公共利益进行,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宅基地使用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通过村民自治的名义进行征迁极有可能侵犯村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应当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通过村委收回这样的“捷径”进行征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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