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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告知听证权利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量:0
简要案情:吴先生于2010年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一间店铺,后遇到政府拆迁。因不同意政府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12年,当地工商局发出通知说明其经营场所已经不符合营业的规定,要求吴先生重新选址并办理登记。几天后工商局在未告知吴先生其听证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发出了处罚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吴先生对此不服,于是向省工商局申请了行政复议。
法律观点:公民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秩序,政府部门有权进行处罚,但是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或数额大的罚款前应当要提前告知有进行听证的权利,否则属于行政行为的违法,导致行政处罚无效。
案情分析:本案中工商局所作的处罚决定责令吴先生停止经营活动,显然是属于应当告知听证权力的行为,政府行为致使吴先生的陈述申辩权、异议权等无法行使,不仅是违反法定程序,也是在实质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最终省工商局经过复议撤销了当地工商局所作的处罚决定。政府部门所作的处罚属于应当听证范畴的,缺失这个程序则有可能造成行为的无效,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充分利用以上规定,要求政府部门予以纠正,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