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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己的东西算不算有罪

非原创(东方法眼) 发布时间:2010-11-03 浏览量:132

                            乐山男子潘明忠的行为是否涉嫌盗窃罪在法学界引发争议

  乐山男子潘明忠被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只因他偷偷取回了被执法部门合法扣押的“野租儿”。偷偷取回“自己的”东西算不算偷?

  为此法学专家形成两种截然不同

  的观点,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表示支持检察院的批捕决定;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却认为,潘明忠的行为未构成盗窃罪,不宜从刑法方面追究责任,可考虑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事件

  “内鬼”帮忙男子开回被扣车

  32岁的潘明忠是乐山市沙湾区人,他用一辆川LB9735的红色普桑,非法运送峨眉至乐山一线游客为生。

  今年7月5日,潘明忠搭载着游客从乐山前往峨眉,中途被峨眉运管部门查获,当场将其桑塔纳车扣押至峨眉运管所,由该所工作人员(合同工)毛俊森开回所内停放。

  潘明忠害怕罚金过高,便与另一名非法运营者罗龙商议,计划由罗龙联系毛俊森提供扣押车辆钥匙,再由罗龙将车偷偷从运管所开走,潘明忠表示事成之后会重谢罗、毛二人。

  发现扣押车辆被盗后,峨眉运管

  所报案至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3200元。

  经审查,毛俊森与潘明忠、罗龙等非法运输者早有勾结,他们每人每月给毛俊森现金600元,由他提前通知潘、罗等人打击黑车行动时间、线路等事项,助其逃避查处。9月3日,逃至吉林长春的罗龙被抓捕归案。

  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认为,潘明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对3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争议

  正方

  当以盗窃罪论处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举例说,今年8月,趁警亭内交警不注意,私自开走自己被扣摩托车的“偷车”人张赛男,被河南一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潘明忠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陈忠林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潘明忠的汽车已被国家机关合法扣押,就应当以公共财产论,潘明忠偷偷将车开回,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支持检察院的批捕决定。”陈忠林说。

  反方

  以刑法追责不妥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表明了截然相反的观点。

  马静华分析说,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具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在该案中,虽然因为运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车的扣留,但仅仅是占有权发生了改变。在具体处罚结果尚未出来之前,运管部门并没有享有对该车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盗窃罪针对的所有权应当是完整的所有权,因此该案中,对侵害客体的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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