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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0-10-04 浏览量:0

  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立遗嘱的自然人。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一名见证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同时可以充任代书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三)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的公民,就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人所立遗嘱进行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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