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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

来源:古德先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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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主要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明确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以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为原则。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于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的,或者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且该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情形,由于在这两种情形下,虚假诉讼行为及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处于持续状态,故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也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立法目的。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申请再审期间确定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计算到2013年6月30日。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三种情形,仍应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此表示,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改变了上述情形下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规定》对此明确了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适用一般性规定而出现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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