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施工合同无效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施工合同无效案例无效合同类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第一种情形,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类合同显然属无效合同。同时,《解释》第五条还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据此,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有效的。

 

  对第二种情形,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如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变相作为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单位或者承包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上的联营等多种形式。

 

  对第三种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下列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其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其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就上述工程的具体范围,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50万以上;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上述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内,只有经过合法有效的招投标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只要招投标存在上述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的,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施工合同无效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施工合同无效案例案情简介

原告A、B诉称,2007年12月17日C与D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xx公司在xx市xx西路以北、城角街以东开发的城角庄旧村改造D组团1号住宅楼工程,地上十一层,地下一层,框剪结构,面积17807.9平方米,同时原告与xx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合同》。原告以xx公司名义承揽上述工程,向xx公司交管理费,系实际施工人,原告自己组织施工,工程已竣工。招投标过程中,二被告恶意串通,采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招标、签订合同,电梯、消防等工程超出被告xx公司资质,虚假招投标,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合同》无效。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二原告与被告C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施工合同无效案例法院观点

二被告于2007年12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法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xx公司与二原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合同》,因合同的双方被告xx公司和二原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法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河北东一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xx市城角庄旧村改造D组团1号楼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了成本价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了东一方基建鉴字(2014)第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法院审查,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故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鉴定结论意见尽管由于鉴定资料未通过相关方的质证、现场勘查受到条件限制而应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规定应纳入无法确定部分造价结论意见,该结论意见是从鉴定的绝对性出发而作出的,从相对性考虑,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原告提供的有关涉案工程的各种资料,在此基础上鉴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该鉴定结论,该结论是比较客观、真实的,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中关于成本价的数据可以作为涉案工程成本价的数据使用;被告xx公司中标xx市城角庄旧村改造D组团1号楼项目工程后,被告xx公司与二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二原告施工,被告xx公司只收取二原告的管理费,被告xx公司从被告xx公司支取的工程款全部交给了二原告,二原告对该涉案工程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该工程已经竣工,故法院对二原告系该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原告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被告xx公司与二原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合同》,上述合同关系到二原告的切身利益,均与二原告有利害关系,二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二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4488837.96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意见的工程造价为22144186.53元,二者相差7655348.57元,中标价大大低于成本价,被告x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标人的投标所应当符合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xx公司与二原告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被告xx公司将本案所涉工程转包给了二原告,而二原告系自然人,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相应资质,其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其行为无效,被告xx公司与二原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合同》应认定无效;对原告所称二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的情节,因相关人员及证人未在法院组织的庭审中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法院亦未能核实其身份,故对原告所称上述情节法院不能确认;对原告所称被告xx公司超越资质范围进行招标,被告xx公司不具有电梯、消防的资质而进行投标并且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因二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二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xx公司承包工程范围包括电梯、消防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施工合同无效案例判决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施工合同无效案例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D与被告C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被告C与原告A、B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经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