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知名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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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2011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被告村集体的自来水安装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了义务,工程及时完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了欠款数额为115000元,并由李XX作为付款的担保人。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负责人石X1、石XX及担保人李XX催要欠款,但被告无故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欠款115000元及按欠款总数115000元的30%计算的违约金34500元,共计149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1、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工程承包方式为“大包”,质量为保质保量,没有二期工程,而原告所依据的欠条内容中包括二期工材料费及人工费23000元,由此,欠条应是假的;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涉及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酬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安装自来水涉及到了本村的公益事业,又向每户集资400元,也涉及到了筹资酬劳问题,村民对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不知情,更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所以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安装自来水工程的价款应重新计算。3、相比邻村安装的自来水,原告要求的费用过高。4、合同最后一项附件中有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预算书、会议纪要的说明,要求原告提供以上材料,以便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重新计算。5、原告并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6、原告所施工的自来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1年6月8日,原告A经与被告B负责人石X1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村内的自来水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大包”(即包工包料)、质量要求为保质保量,工期自2011年6月18日开工,于2011年8月18日竣工,合同价款为每个水龙头按850元计算。被告预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不足资金由原告方解决,被告到工程完工后与原告结清。并约定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0%支付滞纳金。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预付款80000元。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完工后被告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1年9月20日被告当时的负责人石X1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自来水安装费92000元,二期工材料费及人工费23000元,共计115000元,石X1在该欠条上签字,且该欠条加盖了被告村委会的印章。2013年10月8日,石X1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任被告村支部书记期间,原告为被告安装自来水管,剩余11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欠条一份、石X1出具的证明及石X1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与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自来水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量。

原告主张,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定了欠款数额,被告应据此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B2014年1月15日申请对涉案自来水安装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2014年7月14日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鲁X价鉴字(2014)第XX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认为,XXXXXX村自来水工程造价值为187850元。

经质证,原告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被告不认可该证据,认为该鉴定报告系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作出。

被告B申请证人宫某出庭作证,证人宫某出庭证明,其系被告村村民,原告为被告村施工自来水安装工程时,证人为被告垒筑放水表的池子,共63个,每个200元,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用以证明,安装水表的水池是自来水安装的组成部分,该费用应包含在总工程款中。

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其陈述与本案无关。

本院分析认为,被告对实际施工量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值为187850元,被告虽不认可,但该鉴定系被告申请,其亦未在鉴定报告送达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对该鉴定报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人宫某陈述,其是受被告村委会雇佣为被告垒水池,与原告A无关,该证人证言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不予采信。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自来水安装工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涉案自来水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值为187850元,扣除被告已付预付款80000元,由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850元。

被告主张涉案合同因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而无效,因村民会议讨论是村集体决议事项的内部程序,不能以此来对抗村集体以外的第三人,且合同上盖有被告公章,因此,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作为自来水安装工程的施工人,已完成施工,且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以原告未取得施工资质不能施工为由主张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涉案工程有质量问题,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达两年之久,因此,被告主张工程有质量问题,不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如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0%支付滞纳金,原告主张按欠款总数1150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345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工程欠款为107850元,根据原告要求的比例,经计算违约金数额应为32355元,该数额计算方式低于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知名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欠款107850元及违约金32355元,共计140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