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承揽门窗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济南建筑工程承揽门窗工程款纠纷案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解答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咨询,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建筑安装工程纠纷诉讼业务.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72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济南建筑工程承揽门窗工程款纠纷---被告辩称

被告xx答辩称:其只是介绍两原告到工地上干活,后支付了10万元材料钱给两原告,2012116日立的欠据他是签了名,但对工程后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人工费用和欠款不太清楚,在算清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x答辩称:工程是其和被告xx共同承包的,欠据双方当场都签字确认了,而欠款应该是各自承担一半。被告xx一共支付了60000元给原告xx,现在属于他归还的部分,只欠两原告6000元,其余欠款应由被告xx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济南建筑工程承揽门窗工程款纠纷---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xxxx在被告xxxx处承揽xx街道工业厂房门窗工程,201211月工程结算后,2012116日被告xxxx立欠工程款132680元的欠据一张,之后被告xx20132月和20152月分别支付了30000元,共计60000元,并于最后一期还款时,xxxx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告xx将欠据上的xx”字迹涂抹掉,并让原告xx注明xx款已付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济南建筑工程承揽门窗工程款纠纷---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xxxx与被告xxxx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合法的,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立欠据之后,被告xx分两次归还工程款60000元,原告xxxx当庭也予以认可。原告xxxx请求被告xxxx连带支付726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xx答辩称他已归还欠款近一半,只剩6000元未归还,其余由被告xx予以归还的意见,经查,该欠条由两被告共同所立,两原告予以认可,被告xx支付60000元欠款时,与原告xx做出的xx款已付清”的约定,原告xx、被告xx并不在场,事后亦不予认可,故该约定不是本案原告xxxx与被告xxxx之间的新约定,该约定不产生合同上的效力,被告xxxx应当按照原约定,继续连带偿还剩余工程款72680元。因此对被告xx提出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xx提出与xx账目未算清之前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济南建筑工程承揽门窗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

被告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xxxx所欠工程款72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