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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对孰错??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0-08-02 浏览量:89

要求依法纠正程序错误的报告

 

娄底市政府林书记、张市长、市人大王主任、市政法委:

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系娄底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注册资金达2980万美元的大型民营企业。因神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违约,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于2010312日起诉神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与该公司解约并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涟源市法院于当日立了案并向双方当事人下发了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确定该案于2010419日上午9时开庭。在此前提下,201042日,神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同样的事实及案由向娄底市中级法院起诉。而娄底市中级法院在明知涟源市法院已对该案立案的前提下还于当日将该案重新立了案并还向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下发了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还确定该案于2010512日开庭。对此,做为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及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及代理人认为:娄底市中级法院的做法在程序方面明显违背了如下法律规定: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如果娄底市中级法院要直接承办该案,也只能通过直接调取涟源法院对该案立案案卷的方式来审理,而并不能在涟源法院已立案的前提下通过另外又立案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及第126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该案的管辖权限有异议或要提起反诉等,也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已立案的涟源市法院提出管辖权限异议及反诉的要求,娄底市中院也不能以另外又立案的方式来达到当事人提出管辖权限异议及提出反诉这一目的;

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如果涟源法院在立案审查时,该案不属于涟源市法院管辖,涟源市法院也会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来移送至娄底市中院,娄底市中院还是不能以另外又立案的方式来达到涟源市法院移送管辖这一目的。

四、根据法发(199429号通知第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在涟源法院与娄底中院对该案的管辖问题未做最终结论之前,娄底中院同样也不能立案,更不能确定开庭时间进行实体审理。

鉴于上述事实,做为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认为:娄底市中院对该案重新立案的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126条及法发(199429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如此做法势必会大大增加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不利于矛盾的及早、尽快解决,同时也势必会增加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不利于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以后的开发和建设。故强烈要求各部门及领导对娄底市中级人民院如此明显违法的做法加以重视,尽快予以纠正,以确实维护法律的公正及尊严。

 

 

 

                      国产实业(湖南)水泥有限公司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贺春林律师

 

                             00年四月七日
贺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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