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娄底律师 > 贺春林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虽在沃尔玛电梯口摔伤但沃尔玛不应担责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9-26 浏览量:11

 

被告沃尔玛与原告葛增仁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一 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娄底春园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沃尔玛的代理人。作为沃尔玛的代理人,在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据庭审查明并已确认的事实,该案的案由只能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不能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据该案原、被告均已确认事实即“被告重庆市逸胜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洁公司)聘请员工葛增仁(时满62岁)在被告沃尔玛从事清洁服务工作。2012420下午,原告葛增仁在去沃尔玛上班途中摔伤。”据此事实,该案案由只能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为被告沃尔玛对原告的损伤不存在有任何过错。故该案案由也就不能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据原告方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原告已确定将该案案由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等规定:原告在多个案由可以起诉的前提下,可选择其中一个案由起诉。据此,该案案由也只能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既然该案案由原告经选择已确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该案适用的法律应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等规定,而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原、被告均已确认的案由,原告葛增仁的损伤后果应由其雇主即被告清洁公司负担,与被告沃尔玛是无关的

1、根据原、被告向合议庭提供的所有证据,结合原、被告已一致确认的该案案由,结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很明显,原告葛增仁的损伤后果应由其雇主即被告清洁公司来承担。既然该案案由已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那被告沃尔玛也就不再是该案适格的被告。故原告再要求沃尔玛承担赔偿责任也就失去了事实及法律方面的依据;

2、如果原告要求沃尔玛承担赔偿责任,那该案的案由也就只能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而将该案案由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以后,原告则不能再要求被告清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还需向法庭提供沃尔玛对原告损伤后果具有过错方面的证据。但纵观庭审调查及原告方举证,原告既没有向法庭提供沃尔玛对造成原告损伤具有过错方面的证据,也没有选择将该案案由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故原告的损伤后果确与被告沃尔玛无关。

三、被告沃尔玛对原告葛增仁的损伤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1、原告方在发表代理意见时,在多个案由均可选择的前提下,已明确将该案案由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此前提下,该案相对应的被告就只能是被告清洁公司,沃尔玛是不能作为相对应被告出现在该案中的;

2、原告方在发表代理意见时认为沃尔玛没有及时清洁电梯口的积水,由此导致原告摔伤,故认为沃尔玛应承担责任。

如此观点实际难以自圆其说:第一,该案案由已确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担责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如果认为沃尔玛未及时清洁地面积水导致原告摔伤,要沃尔玛担责,对被告沃尔玛适用的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且还应更改该案案由;第二,如果要求沃尔玛担责,除应更改案由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应提供沃尔玛有过错方面的证据,但到目前为止,原告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第三,退一步讲,即使当时电梯口地面有积水未及时清理,清理的义务也是被告清洁公司。因为被告清洁公司与沃尔玛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该合同已明确沃尔玛电梯口区域为被告清洁公司的服务清洁区域。所以由此导致的损伤后果也应由被告清洁公司承担、与沃尔玛无关;

3、据《民法通则》第130条“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明文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具有过错。而该案中被告沃尔玛对原告的损伤后果确无过错,故要求沃尔玛在该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四、原告葛增仁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部分有误

1、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用58007.88元。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五,只能确定为原告已支付的现金损失18412.58元,其余近4万元费用已由社保局报销,不能认定为原告的实际损失;

2、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费不能以1200/月计算,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二,其误工费只能按687.1/月计算;

3、原告要求赔偿的交通费100元及住宿费980元(出院以后的费用),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瑕疵,故不能认定;

4、原告要求赔偿的辅助器具费2000元,因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对此未予确认,故要求赔偿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在该案案由已明确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前提下,沃尔玛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原告要求沃尔玛承担连带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建议合议庭采纳本代理人的上述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沃尔玛的起诉,维护被告沃尔玛的合法权益。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贺春林  律师

                                  2012924

贺春林律师

贺春林律师

服务地区: 湖南-娄底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139-0738-581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