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公通字〔2022〕25号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公通字〔202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