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行为是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这里的扰乱,是指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秩序。冲击,是指冲散、冲入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其他方法,是指扰乱、冲击方法以外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方法,例如堵塞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进行、停留的通道、场所等。客体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体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具体而言,客观方面包括如下三点:首先,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依法举行,即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负责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后举行。如果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干扰、冲击等破坏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和冲击,但其他方式的破坏行为,如设置障碍、堵塞拦截等,也可构成本罪。最后,上述破坏行为必须引起一定的危害后果,即“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如果实施了破坏行为,引起一定的危害不大,并未引起混乱,则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第四十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