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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辩护词

来源:吕伟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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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秀芳的委托,并受鸣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刘志文涉嫌窝藏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秀芳构成窝藏罪,不表异议,但被告人王秀芳具有以下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王秀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王秀琴犯罪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秀芳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刘永军到被告人王秀芳家时,其饥寒交迫、狼狈不堪,当时,被告人王秀芳并不知道被告人刘永军将被害人捅死的事实,且被告人刘永军也未表示出准备逃跑的想法,只是告诉被告人王秀芳,自己又饿又累。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秀芳主观上没有故意设计把人藏起来,或者出谋划策具体安排唆使逃跑等其他典型的故意窝藏的情节,给被告人刘永军100元现金及衣服的行为,纯粹是基于亲情而为,并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秀芳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本案属于亲属间的窝藏,被告人王秀琴的社会危害性小于社会上同类犯罪。

被告人王秀芳系被告人刘永军的表姐,二人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中国古代,有个刑事法律原则叫“亲亲得相首匿”,意思是说,三代以内的血亲之间隐匿犯罪,可不受法律追究。该制度经过几千年的时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的法律思想,当前很多国家仍在适用,该制度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当然,辩护人并非提倡这种亲属间的窝藏,而是想通过这个制度说明被告人王秀芳社会危害性较小,应有别于社会上的同类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秀芳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对其适用缓刑,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吕伟国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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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吕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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