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新标准的适用问题
2020年3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18、2019年度)》,也明确了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方案。所以,通常情况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受害人一方)会主动提出适用新标准而变更诉讼请求,提高索赔金额。但是,对于二审中的案件,该如何适用新标准、新计算方法,《实施方案》中却未作出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二审法院不会主动按新标准、新计算方法直接调整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在二审过程中,如果受害人一方提出适用新标准或新计算方法的,那么二审法院能否直接按新标准、新计算方法作出改判?不能!因为,直接适用《实施方案》进行改判的话,就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对这部分判决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原则。
实践中,在二审中如果受害人一方(原审原告)要求适用新标准或新计算方法的,二审法院会发回重审。如果受害人一方不要求适用新标准或计算方法的,二审法院也不会主动适用,更不会就此问题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有时,二审法官也会主动询问受害人一方,是否要求变更适用新标准和计算方法。
尽管受害人一方在选择适用新标准后,在赔偿金额上可能会稍多一点,不过,个人建议对于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受害人一方不要轻易在二审中选择适用新标准、新计算方法。那样一来,一旦案件因此而被发回重审的话,除去律师费成本外,势必会在程序上、时间上有所耽搁,有些得不偿失。毕竟,尽早拿到赔偿款对于受害人一方才是更实在的。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谢 庆 斌 律师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