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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郭建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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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张”惹了谁?

老张是个热心肠的庄稼汉,乡里乡外人缘非常好。村里的孩子在学校学了《泥人张》这篇课文,几个调皮的借题发挥,亲切地叫他“好人张”。好人张做了大半辈子好事儿,可最近的一件“好事”却让他始终心有余悸。

祸起搭车

2009年冬的一天,好人张象以往一样开着自家的四轮拖拉机去县城进货,回来时已经很晚了。行至途中,一位中年男子拦住了他,说班车没有了,要求坐车。一搭话,正好顺路。好人张丝毫没有犹豫,说:“上车吧。”中年人顺势坐在了车帮上。可没一会儿,在拐弯儿处一辆摩托车突然冒了出来。好人张本能地进行避让,但因事出突然,好人张打方向急了些,中年人猛地被甩了出去。好人张吓坏了,赶紧停车去看。中年人被重重地摔到了树桩上,已经不能动弹了。开摩托车的好人张还认识,是邻村的李小伟,两人赶紧报了警。虽然后来迅速送到了医院,但因头部伤势太重,中年男人还是没有抢救过来。

2010年春节刚过,好人张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中年男人的妻子将他和李小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俩赔偿医疗费2350元、整容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268822元、丧葬费12378元、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780元,另外还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468330元。这一纸诉状不但让好人张差点瘫软在地上,村里的人也都大呼冤枉。

法庭之争

到了法庭上,三方是各说各的理。

原告说:受害人乘坐好人张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因好人张驾驶中操作不当,致使受害人从车上甩出去,并导致其最终死亡。李小伟没有驾驶执照、超速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诱因。因此,二人应当予以赔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受害人上有70岁的老母、下有刚满10岁的孩子,受害人的意外死亡,给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

好人张说:受害人从我开的拖拉机上甩出去不假,但那完全不是我的过错,我正常行驶,是李小伟违反交通法规才酿成这么悲剧。再说,我是出于好心让受害人搭车,而且没收他一分钱,我们之间只是一种道义上的关系,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农村,搭个车捎个脚是很正常的事儿,磕磕碰碰也是常有的事儿,哪能让做好事儿的人赔钱呢?所以,我没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李小伟说:我骑摩托车虽然快了点,但我连碰都没碰到好人张的拖拉机上,更没有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受害人的死亡和我没有直接关系。我之所以下车帮助报警并送到医院,也是在做好事儿,说句不该说的话,如果我不停下,黑灯瞎火的谁知道是我呀。所以,受害人的死亡和我无关,我不同意赔偿。

法律释明

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到底如何看待这个案件呢?笔者认为,有这样几个方面是要让大家弄明白的。第一,是定性的问题。中年男人要求坐好人张的拖拉机,而好人张同意,这在法律上就是要约与承诺的关系,进而在二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法律关系,即客运合同关系。另外,由于好人张与李小伟行为的结合,造成中年男人死亡的结果,也是人身侵权关系。既是合同关系又是侵权关系,这在法律上叫作竞合,二者的法律适用是不同的。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侵权适用于《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但在实践中人们多以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诉讼,因为人身侵权中有精神抚慰金,而合同法中没有。第二,是责任分担的问题。三方都觉得自己是无辜的,事实上并非如此。好人张明知自己的拖拉机没有载客资格还让受害人搭乘,受害人坐在车帮上也没有加以提醒,在应对突发事件上操作也过于草率,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失。至于李小伟,没有驾驶执照且开没有牌照的摩托车,速度又非常快,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情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好人张和李小伟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中年男人为了自己的方便,明知拖拉机不能载客还主动要求搭乘,且坐在不安全的位置,作为一个成年人,是应当预见到的,所以他本人也是存在过错的。也正是基于此,交警部门认定三人在事故的发生上负同等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对好人张、李小伟的家庭状况进行了细致的了解,两家都不太富裕,赔偿能力有限。通过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好人张赔偿8万元、李小伟赔偿7万元。

案子结了,“好人张”也没人再叫了,然而与车辆有关的纠纷却日渐增多,捎脚、搭车、拼车、坐“黑的”的现象也随处可见。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我们都应该小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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