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欧某,女,因左颈、肩背部前胸壁有肿物就诊于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诊断:肿物 面颈胸部 原发性。病理诊断:符合皮肤神经纤维瘤。
2008年10月22日进行“枕部、颈项部、肩部神经纤维瘤病灶部分切除术”,术后出现顶枕部包块,于2008年10月27日进行走侧枕顶部血肿清除术。术中出血难以控制,危及生命,当日转至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医院。
2008年11月10日凌晨,欧某死亡。依据尸体解剖报告(尸解号A6116)可知,患者因切除后大出血,出现急性失血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欧某家属认为整形医院存在过错,诉至法院。整形外科医院辩称其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
后经调解,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整形医院赔偿欧某近80000元。
【争议焦点】:整形外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宋律师评析】:
本案中,根据北京医学会做的医疗事故鉴定及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整形外科医院是否存在过失所作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整形外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手术过程操作规范;对欧某的死亡,院方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在术后出现难以控制的大量出血时,医方紧急给予输血、补液、抗休克及时转院,处理得当。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及应承担的责任的系数都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患者及家属要根据院方的过错程度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本律师是患方的代理人,根据鉴定结果,患方家属主张的赔偿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在鉴定结果不利于患者的情况下,通过努力促使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整协议,最大的维护了患者及家属的权益。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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