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泽律师

李世泽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

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的关系

来源:李世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2
人浏览
 

李世泽  律师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为村民委员会的分设组织,两者在组织关系、职能划分上如何界定?本文将有所探讨。

    一、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的组织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从这两条规定来看,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的有无和设立由村委会决定,在组织机构上村民小组应隶属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履行村委会通过的决议。

    二、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的职权划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是法律对村民委员会职责的原则性规定,至于何为“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没有更明确的界定。而对于村民小组的职责则没有规定,仅在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该条规定了村民小组推选选举委员会的权利,没有更多的规定。笔者认为,村民小组应当享有决定本小组内部各项事物的管理权,享有同村民委员会同等的职权,仅是在涉及到全村“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时,应服从村委会的决定。除此之外,村委会不得以“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为由,管理属于村民小组内部事物,甚至召开村民会议以多数人通过形成决议的形式,侵害村民小组集体利益,实际中出现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小组的职权,侵犯村民小组集体利益,即大集体侵害小集体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应完善相关立法,通过制定村组法的实施细则或通过地方立法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村民小组的职责更加具体细化,理顺两者的关系,使之职责分明,既分工明确,又不相互交叉,避免管理上出现混乱,发生纠纷。

以上内容由李世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世泽律师咨询。
李世泽律师
李世泽律师
帮助过 185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1、桥西区裕华西路67号省法院西邻;2、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20号天苑小区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世泽
  • 执业律所: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1、桥西区裕华西路67号省法院西邻;2、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20号天苑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