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利明律师

贾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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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嘉兴市建国以来最大的毒品案件被告人杨某成功辩护

来源:贾利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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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嘉兴市查获了建国以来最大的毒品案件,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贾利明律师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成功为被告人杨某辩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冰毒)147克,判决被告人杨某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十分满意,当即决定不上诉。

 

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浙江省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杨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杨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分析了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不能成立。

1,被告人杨某参与本案的事实是应被告人汪祥的要求将一个塑料盒子从冰箱拿出来交给被告人汪祥,该事实十分清楚。但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与被告人汪祥共同犯罪。

2,所谓共同犯罪是指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符合主观要件———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必须要符合的认识因素: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的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杨某对塑料盒子里是什么东西认识是模糊的,他在应被告人汪祥要求拿塑料盒子,此时密封的塑料盒子经冰箱冷冻盒子有雾气,影约看到里面的东西,才怀疑里面是冰毒(公安卷37384142454662),被告人杨某此时对盒子里有多少重量也是不清楚的,在这之前被告人杨某从未打开过这个塑料盒子。被告人杨某在塑料盒子拿到了房间交给了被告人汪祥怀疑盒子里面是冰毒后,对被告人汪祥要干什么用,他认识也是模糊的,他以为他们要吸食。在庭审中被告人江寅建供述他们在房间里有吸食冰毒一事。

4,被告人杨某从未与被告人汪祥就贩卖冰毒进行过意思联络。被告人杨某主观上在拿盒子时并知道自己在犯罪,也没有希望或放任贩卖毒品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他让我帮忙拿我就帮他那一下,也没想太多。”(公安卷42页)。被告人汪祥与被告人江寅建的交易的整个过程,被告人杨某一直不在场。

5,被告人杨某没有作案动机。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没有利益,被告人有吸食冰毒的历史,应知道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在没有利益时也根本不会有作案动机。况且,被告人杨某有正常的工作,收入尚可,足够维持生活。

综上,被告人杨某没有作案动机,从未与被告人汪祥就贩卖冰毒进行过意思联络,也没有希望或放任贩卖毒品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其行为不能构成与被告人汪祥共同犯罪。

 

二,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意较轻,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通过几个月的羁押,已经达到了对我国刑法对被告人杨某的刑罚目的,即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对社会的震慑作用的一般预防目的。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贾利明       律师

2010118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冰毒)147克,判决被告人杨某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十分满意,当即决定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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