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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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返还彩礼问题

来源:王晶晶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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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返还彩礼问题

彩礼在普通人的理解中,指的是婚恋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受现代文明的影响,现在许多年青人们在缔结婚姻关系时逐渐摈弃了送彩礼这种旧传统。但是,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在现代文明相对落后的地方,以及在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的家庭中,结婚送彩礼仍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既然这种旧习俗仍在,那么,送完彩礼又悔婚的事儿就不可避免。

话说,随着文明程度的日渐加深,婚姻自由的理念逐渐扩大并深入人心,于是,有人闪婚了,也有人闪离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都涌现了,彩礼问题首当其冲。笔者常被人问道,诸如“办完婚礼才一周,女方就消失不见了,能不能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呢?”或者“结婚典礼刚结束两人就吵架要离婚,应不应该退彩礼?”等问题。

为此,笔者专门整理了几个关于彩礼返还的小问题,供参考。

一、谁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传统生活中,彩礼一般由男方家人筹备,支付给女方家人,至于该彩礼最终是否用于男女二人的婚姻,则不一而足。但是,因为筹措、支付甚至使用彩礼的环节多由男女双方的家人参与而非本人,所以有些人认为,男女双方的家人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或有义务退换彩礼。而法律规定并非如此。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给彩礼的概念做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悔婚后返还彩礼的情形做出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的案件有专门的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里的婚约关系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应是解除婚约的男女而不应是其他人。

即,只有达成婚约的男女双方才有资格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男女双方的家人均无资格要求返还彩礼。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不是男女分手或者离婚了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我国法律针对返还彩礼问题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关于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有些人会问,男方送完彩礼,举办了婚礼就和女方共同生活了,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分手后女方还得返还彩礼是不是很不公平呢?这么问,情有可原。因为我国女性确实一直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弱势阵营。

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文件中,第七部分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据此可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也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共同生活过的,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则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第二种情形,“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实践中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除非双方都自认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否则,一般人很难提出证据证明没有与对方共同生活过。如果双方对是否共同生活说法相左,则此时法院可能会要求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承担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而这个事实一般是很难证明的。

第三种情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容易理解,但不好把握,因为关于“生活困难”迄今为止也没有一个法定的明确的标准。

从送彩礼的目的来看,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送彩礼的目的就实现了,原则上收彩礼一方无须再返还彩礼。但是法律仍然为返还彩礼留了这么一个条件,笔者认为其所体现的是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帮助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我们对返还彩礼的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生活困难”的标准也可以该司法解释为参考,即:因支付彩礼而导致支付方的生活水准下降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地步,就算满足退还彩礼的条件。

那么给付人如何证明自己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呢?司法实践中,要证明生活困难,一般应提供下列证据才行:

1.低保证明;2.生活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3.送彩礼后发生较大笔债务,该债务须得是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而发生;4.以举债方式送较大笔彩礼后,因还不起债遭到迫害或者起诉的;5.其他的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据。

这些证明的事实都得是因送彩礼而导致的。如果送彩礼后举债金额超出彩礼金额很多,或者非因维持正常生活而举债,或者送彩礼前就已经是低保户,生活困难的事实已经存在等,则不能算作因送彩礼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三 、彩礼包括哪些财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返还彩礼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却没有对彩礼的财产范围进行明确。这也很容易理解,因为我国法律并不倡导彩礼,相反甚至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实际生活中,彩礼很可能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比如举办婚礼中消耗了,或者在婚姻生活过程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了。如婚约双方对彩礼的认识不一致且举证困难的话,彩礼范围是个较难认定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彩礼包括哪些财产”这个问题,也只能根据当地风俗以及普通人对彩礼的定义,结合双方的举证来进行认定。

一般说来,送彩礼都带有特定的时间或仪式,譬如女方首次见男方家长时,男方一般会给付财物,俗称见面礼,男女双方确定婚约后或婚期时,一般会由双方家长主持商定彩礼内容及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等,多数时候以上内容会作为作为婚礼的前奏,广而告之。各地风俗虽略有差异,但大抵如此。

因此,笔者认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并且在特定时间及仪式下给付的财物,都可算有彩礼性质,可纳入请求返还的彩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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