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东律师

张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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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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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应如何办理收养大陆子女

来源:张嘉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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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应如何办理收养大陆子女 
      所谓收养:是指收养别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养子、养女。养子养女跟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规定如下: 
一、大陆涉台收养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台胞收养大陆成年子女,不论收养人是否有子女,被收养人是否能到台湾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只要符合收养子女的其它条件,均可允许收养一名子女。 
2、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有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后一般应回台湾抚养,但若留在大陆抚养,应仅限于收养一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为子女。 
二、依照台湾的民法规定:收养子女应声请法院认可,并于法院认可后,提交以下资料及各种证件向台湾户政事务所办理收养的户籍登况。 

1、在收养子女时应订立收养书面契约,但被收养人未满七岁而无法定代理人,可以不订立书面契约。收养契约的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被收养人未满七岁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则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夫妻收养子女应共同办理,不得单独收养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的子女时,可由一人收养。 

3、收养人应比被收养人年长二十岁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龄不比养子女年长二十岁以上,法院不认可。 

4、直系血亲不得收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养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养子女。直系姻亲也不得收养,但夫可收养妻与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养夫与前妻之子女。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的辈分不相当,亦不得收养。但是旁系血亲在八亲等之外、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外者,则可以收养。 

5、一个人除给夫妻二人收养外,不能再给他人收养。 

6、已结婚的人被收养时,应得到配偶的同意。成年人被收养时,不得有对本生父母不利的情形。 

三、台湾法院对认可收养的相关规定 : 
1、收养认可的管辖法院:由收养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收养人在中华民国无住所,就由被收养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2、声请认可的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一同具状声请。 
3、声请状附交的文件: 
(1)收养契约书。(2)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身分证明文件。(3)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应提出收养人职业、健康及有关资力的证明文件。(4)被收养人有配偶时,应提出配偶的同意书,或不能同意的证明档。(5)被收养人本生父母的同意书。但本生父母有碍难同意者,就不须提出。(6)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为外国人时,应提出收养符合其本国法的证明文件。 

4、法院调查的事项: 
(1)收养是关于身分的行为,法院应调查当事人确有收养及被收养的意思;(2)收养人品行、能力,是否对被收养人不利; 
(3)收养是否合于法律规定;(4)配偶或生父母的同意有无欠缺;(5)收养是否有无效或得撤销原因;(6)成年人被收养时是否于本生父母不利。 

5、法院认可裁定的送达: 
法院认可裁定的送达后十日内无人抗告即告确定,声请人可声请法院发给确定证明后,持裁定书及确定证明,到户籍机关办理收养子女的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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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嘉东
  • 执业律所: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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