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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来源:钱剑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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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在10年10月9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本案承办律师:钱剑娥
 
案情介绍
   
蒋某是江苏籍人士,于2009年8月进入上海某门窗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销售经理。公司和蒋某口头约定年薪为11万,每月支付5000元,年底一次性结清剩余工资。公司没有和蒋某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保险,工资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并由蒋某签收。
    蒋某工作非常努力,还经常义务加班,在蒋某的努力下,公司的销售业绩也明显好转。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2010年6月初,蒋某从外地出差回来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到医院检查,结果被告知得了严重疾病,而且已经到了晚期。蒋某伤心欲绝,可更让她气愤的是由于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保险导致自己的医疗费没法报销。蒋某找公司理论,却被要求结清所有的工资走人。蒋某很无奈,于是想到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人的建议下蒋某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提起了以下申诉请求:1、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缴纳保险而导致的医疗待遇损失;3、要求公司补缴保险;4、要求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只同意蒋某的第3项请求,对其他三项请求都不认可,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公司曾通知蒋某签订合同,但是蒋某自己没有及时到公司签订导致合同被漏签,公司并没有故意不签合同的恶意,蒋某的工资已经足额支付,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蒋某生病是她自身的原因所致,并不属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因此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其医疗费;既然蒋某生病无法再来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结清工资回家休息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愿意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日前,该案已经审结。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蒋某拒签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蒋某缴纳保险导致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待遇存在过错;公司在蒋某还在法定医疗期内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仲裁庭的多次主持调解,公司和蒋某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为蒋某补缴保险并一次性支付其补偿金九万元。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钱剑娥律师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及不规范用工而导致需要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未及时缴纳保险而因此需要承担劳动者医疗待遇的损失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等问题。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希望能对用人单位在增强法律意识及规范用工管理方面能有所帮助,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一、蒋某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的公司认为蒋某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是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其签订的义务,虽然是口头通知,而蒋某却拒绝签订,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但是蒋某却认为公司从来没有通知过自己去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劳动报酬都是口头约定而且是现金发放的,自己要求公司发放双倍工资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公司是否应承担蒋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这关键要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公司虽然主张已经口头通知了蒋某,但是蒋某却不予认可,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公司应该支付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二、未及时缴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为蒋某的医疗待遇的损失埋单?
    公司对于蒋某要求补缴保险的请求表示同意,但是却无法接受蒋某要求其承担医疗待遇损失的请求。公司认为蒋某身患重病自己表示同情,但是蒋某的病并不是工作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其医疗费用,更何况蒋某的医疗费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那么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蒋某的医疗待遇损失的法律责任呢?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因此按照该规定,公司应该承担蒋某由此产生的医疗待遇损失。
    三、法定医疗期内,公司能否解除蒋某的劳动关系?
    蒋某因为患让严重疾病而无法再到公司上班,公司认为蒋某的身体状况已经不可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也无法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因此要求蒋某结清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就结束了,自己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协商解除,也得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蒋某要求公司支付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的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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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钱剑娥
  • 执业律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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