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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规定了准驾车型代号所对应的准驾车辆。

驾驶准驾车型之外的车辆,应当视为无证驾驶。

郑A持有的驾驶证上明确记载了准驾车型代号为B2D,而所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准驾代号为A2,其驾驶证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某某保险不予理赔,符合合同约定。

与此相关案例有很多,比如:

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景法、被上诉人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江诚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豫P2XXXX重型普通半挂车(张某某称自己为实际车主,登记在沈丘发达汽运有限公司名下,挂靠于上海金开物流有限公司)在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11月4日至2010年11月3日。
  2010年2月4日21时45分,郑A驾驶豫P2XXXX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上海市青浦区G1501高速公路内圈161.3K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车损及钱银龙、郑A受伤以及钱A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A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郑A的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2D)、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唯一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各方不负事故责任。
  2010年3月16日,死者钱A的亲属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法院确认死者钱A的实际损失为655,254.50元,判决此款由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余款545,254.50元由张某某赔偿。因张某某无偿付能力,剩余的525,254.50元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涉案车辆的车型为重型普通半挂车,而驾驶员郑A的准驾车型为B2D,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显然郑A不得驾驶涉案车辆,其驾驶涉案车辆必然超出了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属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之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属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现张某某以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故责任免除条款对张某某无效为由提出抗辩,原审法院认为,驾驶员理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此为法律的明确规定,所有人均应遵守。郑A作为一名持证驾驶员,应比非驾驶员具有更高的认知能力。故即使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此也只是形式上的瑕疵,而不能以此为由加重其风险责任。如果要求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对无证驾驶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无异于是在鼓励无证驾驶,给社会造成不安全因素,这与法律所维护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宗旨相背离。至于张某某的主体是否适格,或者张某某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可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要求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付50万元的请求。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郑A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只是与所驾驶车型不符,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无证驾驶。其次,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投保单时未附格式条款,即未向张某某履行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合同中关于本案所涉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等免责条款当然无效,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现张某某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上诉人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被上诉人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保险条款中针对的没有驾驶证是指没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张某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某在另案中提供了保单,保单上提示了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可以证明上诉人张某某是知道免责条款的,而且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修订)规定准驾车型代号为B2D可以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轮式自行机械;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本案被保险车辆为重型普通半挂车,准驾代号应为A2。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真实、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依该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张某某认为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投保时未对此免责条款进行告知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也规定了准驾车型代号所对应的准驾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驾驶员应知事项。郑A作为一名驾驶员,在领取驾驶证之时,理应知晓自己可以驾驶何种车型,并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准驾车型之外的车辆,应当视为无证驾驶,否则关于准驾车型区分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将严重危及公众安全。保险公司设置相关免责条款,也可以促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目的的实现。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无需此条款专门作出说明。本案中,郑A持有的驾驶证上明确记载了准驾车型代号为B2D,而所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准驾代号为A2,其驾驶证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不予理赔,符合合同约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尚未向案外人钱银龙、汪惠萍赔偿525,254.50元,故其请求平安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符 望
代理审判员陶卓华
代理审判员王 伟
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靳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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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湖北-武汉用户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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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看不到了,两个孩子都在跑呢,那个孩子也承认了是他撞的

    来自江苏-苏州用户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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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谢谢

    来自广东-江门用户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