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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和过错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按照3000%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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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的耐心解答,经过律师专业的分析、解答,建议,快速及时地解决了我的问题,再次感谢律师!

    来自湖北-武汉用户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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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看不到了,两个孩子都在跑呢,那个孩子也承认了是他撞的

    来自江苏-苏州用户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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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谢谢

    来自广东-江门用户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