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和过错经济补偿
非原创时间:2009-12-08阅读数:335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按照3000%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