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特约商户对信用卡使用人的签名负有审查义务
非原创时间:2009-12-07阅读数:631
信用卡被盗刷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持卡人主要责任——特约商户次要责任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信用卡交易涉及到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当前法律框架内应该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特约商户根据其和银行之间一般签订特约商户银行卡业务规范以及上海市银行卡联网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的规范,负有在受理银行卡支付过程中,必须确认消费者维持卡人本人,如非本人则应拒绝其消费,信用卡背面有签名条而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不能受理,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交易损失。对于无密码的信用卡,商户在收款过程中除应严格遵守相应操作规程以外,还需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必要的核对。由于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这种核对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需要以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为拒绝交易的理由。简而言之,特约商户负有审核钱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和拒绝接受无签名的信用卡的义务。
商户的审查标准虽然无需达到笔迹鉴定的程度,但其收银人员在经过专业机构的培训后,商户的审查签名时的审核鉴定水平应当高于普通公众的一般标准。
信用卡被盗主要是由于持卡人保管不当所致,与该卡被盗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商户审查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及时挂失,盗用发生在挂失之前,则银行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