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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无法委托的案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量:205

09年3月,当事人小陈慕名打电话给律师,希望代表其母亲,委托一件房地产执行案件。案情很简单,弟弟私自拿了姐姐的身份证,并找了个人冒充姐姐,委托中介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并骗取银行贷款30万元。由于无法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小陈收到了银行寄来的律师函。后小陈代表其母亲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银行做为第三人,追加参与诉讼。最后判决: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归还银行借款;3、符合条件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小陈拿了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但承办法官的回答却让他大吃一惊,要等到他舅舅把银行的贷款还了,法院才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2008年上海高院公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反叉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中,认为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属于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抵押权的。律师认为这实际上就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侵害。
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一物一权,权利的取得只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二种,未经产权人的同意,任意二个人就能在他人所有权上设立一个抵押权,是违反“一物一权”这个原理的。如果都这样,物权法的实施还有什么意义,宪法中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发现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对法律、事实非常了解,所以认为律师的作用不大。其实,小陈的这个案件如果当初委托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还是能通过一些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撤诉,然后银行会让这起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这样对赃物就不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因该套房屋的产权存在争议,也无法进入拍卖程序,当事人付出的诉讼成本也比较低;或者诉讼中介公司及冒充姐姐的那个人,赔偿损失等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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