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均律师

林均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保险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公司企业

132-0576-185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来源:林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3
人浏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联席会议 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椒江区2002年砖混结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表
   2、椒江区拆迁房屋重置价等级标准表
   3、椒江区2002年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表
   4、椒江区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表
   5、椒江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表
   6、椒江区房屋成新率标准表
   7、椒江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8、椒江区房屋拆迁评估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9、椒江区房屋拆迁其它补偿标准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 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 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按同类结构房屋补偿费的30%给予补偿。
 第五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 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 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 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装修,可以给予单独评估 补偿。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 人的意见。
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 、国土资源、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 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 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第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 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 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在36平方米以内(含36平方米)部分,互不 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 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 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对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应由被拆迁人提供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 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予补偿。被拆迁入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 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土地面积的,超过部份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房屋 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 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房屋承租人有条件继 续承租的,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拆迁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农民私有住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拆迁商业用房的补偿。
(一)商业用房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 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调查确认。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 后的商业用途延续使用,同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以根据房屋所有人 的申请,按商业用房认定,并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房屋所有人应当按规 定补交土地收益金。
(二)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 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但具有商业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的房屋 ,按照改变用途前的房屋性质补偿安置。考虑到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底层房屋 具有商业功能,可由拆迁人再按原地段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与改变用途前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差额的30%的金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前款被拆迁房屋时,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已持有合法有效的营 业执照,经被拆迁人申请,由拆迁人在改建后划定相应地段购置商业用房(如该 地段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但前款的货币补偿同时取消。安置面积和原建筑面 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相应地段商业用房市场价优惠30%结算,超过部分按市场 价结算。
临时用房、违章建筑及附属用房改成商业用房的,不承认其改成的商业性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所涉及的房屋面积按房屋所有 权证上登记的或临街底层的实用营业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拆迁单位非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根据其房屋性质分别给予 补偿。
(一)拆迁单位的综合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二)拆迁单位临街的营业用房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房屋可按照本规 定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拆迁单位的工业用房,拆迁人应按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格结合被拆迁 人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占地面积进行补偿。
以国家划拔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四)拆迁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一致的房屋,可参照本条第三 款执行。
(五)拆迁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 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给予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根据 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由拆迁人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
 第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及安装过渡费用,由拆 迁人给予一次性的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 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 调换的,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600元。
 第二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 排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 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本规定的两年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 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
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应当自其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用房可交付使 用之日后四个月止。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入在搬迁(腾房)时,所在单位凭拆迁管理部门证明 给予公假7天,公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和评奖。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接到拆迁通知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订立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面积每平方米40元给予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 迁期限内,提前搬迁腾房或自行拆除,经拆迁人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面积提 前一日每平方米2元给于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 订协议和搬迁腾房的,可按抽签顺序号先后择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入必须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 擅自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 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 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 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况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 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 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 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 保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明确涉及的拆迁管理、法律责任按国务院、浙江 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椒江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椒政发(1999)37号、椒政办发 (2002)165号文件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椒江区2002年砖混结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椒江区拆迁房屋重置价等级标准表

椒江区2002年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
 
  椒江区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椒江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椒江区房屋成新率标准(%)

 附件七:

 椒江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的 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拆除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包括回迁搬迁费 ),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600元。
拆除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 器设备搬迁费用另酌情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除被拆迁人单元式住宅房屋按被拆建筑亩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落地式住 宅按被拆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被拆 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其超过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营业用房按 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住改营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及安装、过渡补助费
拆除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 次性补助,需要安装、过渡的可再按被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计算。
货币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椒江区房屋拆迁评估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评估计算标准
(一)住宅房屋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 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十其他因素差价率)一 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装修补偿金额
(二)综合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执行。
(三)非住宅工业用房
其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评估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房屋 重置价×成新率×建筑面积+按土地性质评估的现行基准地价×土地面积。
二、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标准: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汁算公式为:
被拆迁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 )×(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一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 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三、区位差价率、其他因素差价率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有关规定实际勘察测定 。
四、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土地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规定容积率 标准(住宅用地1.3,其它用地1.5,工业用途不按容积率换算) 占有的土地面 积,根据本《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超过部分的土地按以下办法补偿:
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 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该地块土地用途的现行土地基准价格结合土地有偿使 用合同期限,已使用年限等折减补偿。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 偿。
五、原以划拨土地取得的综合用房、工业用房及商业用房,拆迁时按规定补 交土地出让金。综合用房按货币补偿价的15%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业用房按基 准地价的15%补交土地出让金,商业用房按基准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以改变房屋用途并以 改变后的商业用途连续使用的,并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已按商业用房认定的 房屋,拆迁时应按基准地价补交40%的土地收益金。
七、 因转让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户,拆迁房屋时 ,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等有关手续。
八、单元式底层自行车房,按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0%估价;单元式室外联排自行 车房,按货币补偿基准价的30%估价。
 
 
 
  椒江区房屋拆迁其它补偿标准

 一、固定炉灶补偿标准
一眼灶每只100元,铺有面砖的加30元;二眼灶每只130元,铺有面砖的加40元; 三眼灶每只150元,铺有面砖的加50元。特殊灶炉酌情估价。
 二、房前屋后自种树木,果树补偿标准
1、树木按离地面一公尺的部位丈量,直径在5公分以下的每株补偿10元,5公分 以上的每公分补3元,观赏花木,花卉不予补偿。
2、柑桔1至4年苗每年每株2元,5年苗每株10元,青年桔每株10一40元,成年桔 每株80一120元。
3、枇杷5年以内每株5—10元,初生枇杷每株10—20元,成年枇杷视生长情况每 株30—80元。
4、葡萄3年内每株5—15元,3年以上20—80元。
5、橙树5年以内5—10元,初生橙每株10—30元,成年橙树每株30—60元,(文 旦按橙树标准加一倍)。
6、竹林每平方米10-30元(视密集度和竹林的大小而定)。
遇有其它经济果树,根据产值比照上述办法作相应补偿。
 三、水池、水槽、水井补偿标准
水池、水槽每只30一60元(辅有面砖加15元),块石结构水井每口200—300元,直 径在50厘米以上的涵管每节50元。
 四、围墙,水泥地补偿标准
砖围墙每平方米10─20元,块石围墙每平方米10—15元,天井庭院中的水泥地 每平方米补10—20元。
 五、粪坑、化粪池、石板谷柜补偿标准
粪坑按大小每口补30─50元,八尺板坑补200元,超过八尺按比例增减,化粪池 按大小每口200─500元,石板谷柜每个50─80元。
 六、电话、有线电视按实际迁移补偿,空调迁移补偿费每台150元。
 七、室内装修
1、纤维板天平每平方米8─15元,三夹板或装饰板天平每平方米15—50元,墙纸每 平方米5─10元,喷塑每平方米5─10元,乳胶漆每平方米10─30元,固定组合橱按 立面每平方米80─200元补偿,固定组合吊柜按立面每平方米50─100元,门套、 窗套按每米10─20元补偿,勒脚按每米6—10元补偿,特殊吊顶酌情估价。
2、低档木地板(杉木类等)每平方米20─40元,中档地板(白木类等)每平方米60 ─80元,高档地板(红木、胡桃木类等)每平方米100—160元,一般花岗岩(将军 红类等)每平方米40─50元,中档花岗岩(汉白玉类等)每平方米60─100元,高档 花岗岩(印度红进口材料类等)每平方米120—180元,马赛克每平方米8—15元 ,普通地砖每平方米15─30元,高级地砖每平方米30─50元。
3、铝合金门窗每平方米60─120元,铝合金纱门每平方米10─20,防盗窗每平方 米20元(不锈钢加倍),防盗门每扇80元,卷闸门每扇200元。
4、普通坐便器每只80元,中高档坐便器每只100—150元,普通洗脸盆洗涤槽每 只40元,普通浴缸每只100元,中高档浴缸每只150—300元。

 

以上内容由林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林均律师咨询。
林均律师
林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259人好评:5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七层B区
132-0576-1857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林均
  • 执业律所: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83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2-0576-1857
  • 地  址:
    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七层B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