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钊律师

梁国钊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来源:梁国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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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转载,否则构成侵权。律师联系电话15982297375本文已经处理,只可共参考。详情请与律师联系

甲方: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甲方邮政编码:

甲方联系电话:

甲方电子邮箱:

甲方开户银行:

甲方账号:

甲方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传真:

甲方联系人电话:

乙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

甲方邮政编码:

甲方电子邮箱:

甲方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乙方传真: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帐号:

乙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宗地的基本情况:

该交易合同项下的宗地位于某经济开发区东风路D-57-7,地块面积25526.7943平方米地块。

该宗地的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期限: 70

土地现状:工业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号:

第二条           转让审批

2.1乙方在甲方协助下应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办妥宗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如乙方无相关部门确认的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审批手续,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应承担返还甲方已给付款项并支付其利息的责任。

2.2 本协议于宗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通过之日生效。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变更

 3.1甲方在乙方协助下应于协议生效后7日内到相关部门将宗地使用权变更到甲方名下。

3.2双方同意由甲方自主负责对转让后的宗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一切事务。律师联系电话15982297375

 第四条 转让价款

4.1在该宗地能够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为2.35,建筑高度限高不低于54,楼层不少于18层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7400(柒仟肆佰)万元。  甲方应主动将批准文书及与此相关的批文出示给乙方,并将其复印件交与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根据政府的批文进行据实结算,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对此行使权利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宿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总和五倍的赔偿金。

4.2若该宗地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超过或者低于2.35的,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7400(柒仟肆佰)万元按增加或者减少的相同比例做相应的调整。如果宗地的实际审批容积率为x,【(2.35x)÷2.35】×7400来计算增加或减少的转让金额。当容积率x大于2.35时,增加相应转让总金额;反之,减少转让总金额。双方同意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3050(叁仟零伍拾)万元。

第五条 付款的条件及方式:

5.1甲方此前已经支付的850(捌佰伍拾)万元折抵本次甲方应付乙方价款。

5.2甲、乙双方开设共管账户,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500(伍佰)万元,双方共同监管(甲乙双方和银行共同商议共管的方式,另外协议补充说明),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完成该宗地使用权转移至甲方的全部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管账户上的500(伍佰)万元立即划入乙方账户,属于应付乙方价款的部分。

5.3乙方应及时办理该宗地规划指标(包括且不限于容积率2.35、建筑高度54等所有指标)。在乙方向甲方移交了相应的规划指标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500(伍佰)万元。

5.4甲方完成该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报建手续后5日内(甲方应在收到土地手续和规划指标后六个月内完成报建手续),向乙方支付价款500(伍佰)万元。对宗地转让后的报建手续,乙方有权全权跟踪查询。甲方不得延误报建;如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误报建,乙方有权催告。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建将导致甲方承担本合同违约责任或者在乙方催告后5日工作日内,甲方仍不实施报建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5.5该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2000(贰仟)万元(甲方向乙方按每季度支付价款500(伍佰)万元)。甲方应于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季度500(伍佰)万元。以后三个季度的价款,甲方应在每个季前的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

5.6            余款3050(叁仟零伍拾)万元(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从甲方实现该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面积的50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后的)四分之一。若甲方销售回款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甲方可以该宗地的房产折抵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余款;折抵的房产价格应以签订本合同时合同签订地的同类型商品房的均价计算(双方均认可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地的同类型商品房的均价为     元)。

5.7价款的支付方式:全部以转账方式支付。除双方共同做出的转账行为外,甲方将通过前述账户支付到乙方前述账户,同时电话通知对方,并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诉乙方,乙方收到后应及时向对方发出电子邮件以示确认。

第六条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需要乙方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的,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或者合理的)时间内办理结束,否则甲方有权以相应的时间段顺延或者拒绝支付剩余价款直至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为止,并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七条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需要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该宗地经挂牌交易手续),乙方应在相应的机关部门要求的工作日内予以协助办理。办理结束前甲方有权顺延或者拒绝支付剩余价款,直至该手续办理完毕止。

第八条  甲方以    地块作为对应支付乙方剩余价款的抵押物,双方应当对此签订抵押协议,并由乙方持有抵押相关的原始单据。在甲方支付最后一次价款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_________天的,视作甲方认可本合同所规定的场地已交接。

 9.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转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否则,甲方向乙方承担不低于      的违约金,同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9.4乙方将宗地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必须在________________日前,完成不少于总建安工程量的______%,并须在________________日前竣工。

9.5 甲方应当在竣工后      天内实现销售总额的       %。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书面文件,并将其复印件交由甲方保管:

10.1乙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就该宗地转让所作出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10.2 乙方公司董事会就该宗地转让所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10.3乙方公司章程;

10.4 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0.5乙方公司职工安置妥当的书面文件;

10.6乙方公司受让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票据原件;

10.7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号;

10.8乙方公司应提供宗地转让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  保密

  事先未经本合同对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时涉及对方的商业秘密,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及征用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所及的时间;

14.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14.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前款所称自然灾害仅指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自然现象引起的灾害

第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由双方共同向某台侨办、某市台侨办、某土地储备中心、某市国土局、某市信访办等相关部门通报和备份协议。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确定专门联系人员,专门联系人员须持某区号手机并每日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以利双方联络,甲方    手机号码,乙方     手机号码。双方往来函件若不能当面送达的,一律以公证方式送达,公证送达发出后10日内视为对方收到。甲方联系人员地址:      乙方联系人员地址:   如果联系人员变更的,那么该方需在变更之当日电话通知对方,同时发送书面文件告知对方该等事宜。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成立。在乙方提供宗地使用权证原件的情况下,本协议由双方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82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著作权属于梁国钊律师。本文已经适当删节。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否则构成侵权。)律师联系电话15982297375

 第十九条  特别条款:本条款不因本协议无效而无效。如因乙方不办理相关手续及协助义务,导致前述条款无效的或者本合同前述条款不能履行的,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20091231日前甲方已经支付的企业兼并费850(捌佰伍拾)万元、资金占用利息、该宗地前期策划、设计、围墙修葺、沙夹石盗挖后回填、树木、人力物力投入等费用共计3000(叁仟)万元和20091231日后甲方对该宗地的全部投入及损失(该条所涉费用,除现款或转账外,均以评估为准)。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签章):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某某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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