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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来源:欧阳爱香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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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下面是我经手的一个案例,在诉讼中,我的观点,没有被采纳,现特将该案例及自己的观点写成手记,供各位同仁思考。

案由:我的当事人于2007年和2009年与xx单位先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两份“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约定了我的当事人的工作期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劳动工具、住宿、煤水电等生活用品,对我当事人按月发放报酬,但要求我的当事人提供劳务发票到财务科结算报酬等内容。双方的第一份合同如期履行完毕,第二份合同没有到期,用人单位没有通知我的当事人也未向其讲明开除的理由就将我的当事人开除了。我的当事人不服就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劳动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我的当事人只得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诉讼中,该单位的代理人认为该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法院采纳了单位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我的当事人的诉求。

在该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认为该承包合同是劳务承包合同,那么该案到底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呢,本人认为该所谓的承包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个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都是提供活劳动的合同,二者确实有许多地方很难分清。但是,一般情况下,1、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应当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能独立于本单位的事务以外的劳动,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是本单位的内部事务,是不能独立于本单位事务之外的劳动。2、用人单位对劳务合同的“劳动”没有连续时间上的限制,只要劳动总任务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完成就可以,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劳动”有连续工作时间的要求,要求劳动者按时上下班。本案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为该单位的卫生和保卫工作,该“劳动”是无法独立于本单位事务之外的独立劳动,而且该劳动时间完全是按照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定的,与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区别甚至超过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时间。这种劳动不符合劳务合同所讲的“劳动”的特点,而是劳动合同所讲的“劳动”的特点。

第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1、劳务合同中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松散的,不存在劳动者服从单位的管理和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之说,劳动合同中两者的关系则是统一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2、劳务合同规定劳动者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用单位提供的生产条件和生产工具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3、劳务合同只是确定劳动者应当按照自己提供的劳动领取劳动报酬,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劳动合同则是确定劳动者按照自己的劳动量按月领取工资,单位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我的当事人与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我当事人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否则后果自负,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生产工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生活用煤、水、电,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完用人单位每月支付我当事人650元,由我当事人提供劳务发票到该单位的财务科结算。从这些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所谓的“承包合同”完全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特征。

第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均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意思自治,但是后者受国家管束的程度要严。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用劳动者提供劳务发票作为发放工资作为幌子来欺骗世人------该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务,但实际上劳动者是按月从该单位领取用现金支付的工资。这可以明显看出用人单位是以合法的形式在掩盖其非法目的的。用人单位这种用承包合同和提供劳务发票领工资的形式来掩盖其应当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我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益的目的,路人皆知。这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该承包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该案例中的所谓承包合同应当是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劳动合同也应当是一个无效的合同,当地劳动局和法庭认为该合同是承包合同完全是错误的。以上,仅是本人的个人观点,供各位同仁参考,希望各位提出自己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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