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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还款责任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1-04 浏览量:28

中志律师事务所:
前两年,我村的一位村民,也是我的好朋友,他想发展种植业,但缺乏资金,他找信用社贷款,由于不能提供担保,信用社拒绝了他。这样,他找到我,想让我帮帮他,出于好心,我就以我的名义到信用社帮他贷了款。后来,因为他管理不善,资金无法收回,至还款期届满仍无法偿贷。鉴于此,信用社找到我要求偿还贷款及利息,我说:“这钱不是我用去的,你们应该去找他”。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说:“贷款合同上面写的是你的名字,我们只能找你,你不还,那我们就起诉你”。现在,信用社已向法院对我提起诉讼。请问,根据法律的规定,我有还贷责任吗?
                           小赵
小赵同志:
当初,向信用社借款时,如果在借款人一栏上填的是你的名字,那么,所成立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方就是你。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你和信用社就是这份有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双方都受其约束,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的话就要负违约责任。现你逾期不还贷款,违反了借款合同的规定,应负还款及违约责任。因此,信用社起诉要求你偿还贷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小赵同志,你有偿还信用社借款的责任。但当你偿还了信用社的贷款后,你有权依据你与你的朋友之间的协议(口头或者书面均可)向他进行追偿,即要求他来偿还你已付给信用社的款,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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