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群星律师

杨群星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你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得不到维护?

来源:杨群星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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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权益受侵害的人

做律师工作久了,自然免不了要接待许许多多各类咨询者。在这些咨询者中,有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要求维权,通过我了解事实、用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其实他的维权要求是没有道理的,或者说他自认为的侵权事实是不成立的。当然这类人是少数。更多的一类咨询者是其合法权益确受到了侵犯,但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最终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或者没能得到很好的维护。我在这里要谈的是后者。通过分析这些权益得不到维护的咨询者的情况,我总结其权益得不到维护的原因如下,以供大家分享。
首要原因是:没有法律意识!前来咨询的人中,有高学历者也有近乎文盲的人,有普通打工者也有高级打工者,有个体工商户也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年接待的人涵盖了社会的多个层面。这些权益得不到维护的人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没有法律意识!如有的个人和企业对外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几十甚至上百万元的金额,却连书面的合同都没有签订,发生纠纷后,各执一词,导致难以维权。有的是根本没意识到其权益受到侵犯,有的虽意识到权益受到侵犯但任其自然,有的是知道权益受到侵犯而不懂去维权。
曾有一公司老总给我说了一件他公司输官司的事,虽然事情过去了一年多,但这位老总在说这事时仍是忿忿不平地说:法院是太不公正,才导致他输了官司,白白损失了几十万。我让他将案件事实讲给我听,他说事情是这样的:我公司向另一公司订购了一车货物,货物送到公司后,我们没有当场验货,几天后验货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我们立即给对方去了个电话,说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对方将货物再拉回去。并且拒绝给对方支付货款。对方接电话后,对此事一直没予理采。其后由于工作太忙,我对此事也一直没再过问,这批货物就一直放在我公司的仓库里。后来对方公司却以我公司拒付货款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将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出庭应诉,提出没付货款是实,但是因为对方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货物完全不能用,所以不应向对方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对方将货物拉回去。但法院经过审理,仍判决我公司向对方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他觉得明明对方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现在货物还放在他公司,可以检验,而法院却判他公司败诉,他说:法院这不是明摆着不公正吗?我仔细了解情况后才发觉不是法院不公正,而是他公司没有法律意识导致输了官司的。因为根据《合同法》中对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约定检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检验的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他公司在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时,没有按双方的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只是凭自己的判断认定货物有质量问题,更别提有证据来证实其对货物提出过质量异议。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要判定对方公司货物有质量问题显然缺乏证据,而认定他的公司没有支付货款违约却有相应的依据,因此,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事实上来说是正确的。这位老总的公司输官司输就输在没有法律意识上,如果在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时及时检验取得证据,并通知对方公司,我相信这时再去打官司,他的官司就不会输了,而且还可以要求对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一起比较典型的没有法律意识的案件。一对从外地来汉的夫妻,两口子已生育一女,为了生一子传宗接代,丈夫不惜辞去了工作,二人来汉做起小生意,眼看妻子到了预产期,两口子是既兴奋又紧张。预产期一到就到医院去检查,去了二次医生都让回家待产,预产期过8天了,妻子感觉肚子开始疼了,两口子决定到医院去住院。入院后检查是巨大胎儿,但医生说妻子是经产妇,个子又大能生,就让她到产房待产。二个小时后,医生说胎心音不好,要做宫剖产。因这是一家民营医院,费用实行的包干制,坚持要交包干费后,才给办理做手术的谈话签字及术前准备等事宜。这样一来,丈夫只得敢紧去取钱来交,到医生给妻子做手术,新生儿已是宫内窘迫三个小时。经剖腹生下一子,夫妻两自然高兴。但孩子出生后哭声不是太好,医院提出要转院,但一直没给办理转院手续,也没给新生儿有效的救治措施。在丈夫多次催促下,过了近二个小时才转院。转院时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到上级医院后,立即告病危,行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最后终因重度窒息抢救无效死亡。孩子死亡了,妻子却受到了丈夫家人的不断指责,指责是妻子的错才导致孩子死亡。妻子在遭受手术和丧子之痛的双重打击下,又遭到婆家人的责难,生不如死。后到信访部门投诉其家人。通过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该妻子找到笔者,通过笔者了解情况,认为孩子的死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不是她的错。最后两口子委托笔者帮其打官司,最终获得赔偿。这起案件可以说是比较典型的没有法律意识的案件,事情发生后,想都没有想过孩子的死可能与医院有关,而是一味地自责。这与那些没有理以歪理要维权的人形成两个极端。
其次是:用错维权的方法。由于笔者的医生执业经历,前来向笔者咨询医疗纠纷的咨询者很多。笔者发现,大多数医疗纠纷的患者或者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是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去维权,而是采取一种极端的、非法的手段来维权。如在出现医疗事件后,不是去寻求事件的原因,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而是凭直觉认为就是医院的错,凭一时的激愤情绪,采取封堵医院大门、干扰医护人员正常工作等手段来要挟医院赔偿。医院如果不吃这套,这时他们才再去寻求出事的原因或寻求律师帮忙维权。等律师界入后,往往是要么收集不到资料,要么是收集到的资料患者和家属认为已经做过修改了,而且对他们不利,此时维权的难度可想而知。
第三是:走错维权的途径。由于我国一直是计划经济,老百姓已习惯了有纠纷找单位领导或者当官的解决问题,而领导都是很忙的,所以导致事情久拖。等专业法律人士告诉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维权时,往往很多纠纷过了诉讼时效。这类情形在劳动纠纷和行政侵权案件中多见。权益被侵犯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么是不敢诉讼,要么是不懂得可以进行诉讼。于是按传统习惯思维,反复找领导要求来解决纠纷,寄希望通过领导来解决问题。等最终觉得解决不了时,再来走法律途径诉讼时,或者诉讼时效已过被最终驳回起诉,或者证据难收集,导致维权困难。
第四是:聘请了一个不称职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是法律规定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但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除律师外,还有非律师即一些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总体来说非律师的业务水平比律师要低。即法律服务市场存在服务水平高低的差异。即便在律师队伍中,也存在负责与不负责、有业务专长与没有业务专长之分。如果维权人员聘请到不称职的法律工作者,其权利也有可能得不到维护。笔者曾遇到一个医疗纠纷的咨询者,这个咨询者因其女患心动过速入住武汉某大医院治疗,第二天医生给用了一种药物,使其女由心动过速半小时后变心动过缓,抢救二小时后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医院领导立即找其兄长谈话,反复说此事不是医疗事故,医院没错,让其同意尽快将尸体运走,医院还可以给其补偿3万元。后他本人与医院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认定此事件不是医疗事故,同意医院补偿3万元,家属以后不得以此事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医院不仅派车将其女的尸体送回家,还另外给了几千元安葬费。此事就算完结了。半年后,他觉得女儿死的不明不白,到法院去咨询,法院让他找律师咨询,他就到法院门口的一个法律事务所去咨询。并将案件委托给那个所的一法律工作者代理打这场官司。这个法律工作者受案后,以医院违反用药原则有医疗过错导致其女死亡为由,代其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医院向法庭提交了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以双方对此事已调解,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均以这一理由判他败诉。败诉后他认为是法院不公正,到处上访。一次上访时正值笔者接访,详细了解情况后,笔者认为此案败诉不在法院不公正,而是他自己这方的诉讼策略没有制订好。本案应先撤销双方所签的协议,再起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责任。他听后说:在他的案件败诉后,有个法官也这么说过。这个案件就是因聘请了不称职的法律服务人员导致其权利得不到维护的。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一些咨询者权益得不到维护的原因。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要想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或者受侵犯后能得到较好的维护,笔者以为首先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平时可以多留心一些媒体的法制栏目,关注一些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积累一些法律知识,也可以在生活中结识一些律师朋友,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在生活中凡出现纠纷尽量先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方法,再决定去维权,不要出现纠纷后采取一些野蛮地、甚至非法的手段来维权,这样会适得其反。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的业务之一,而且有很多律师热心为咨询者服务。目前寻求法律咨询的渠道也很多,各媒体的法制栏目、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网络咨询等都会有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最后是到维权要聘请律师时,一定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聘请有业务专长的律师打官司,这样对你的维权有利。
以上内容由杨群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群星律师咨询。
杨群星律师
杨群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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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群星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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