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群星律师

杨群星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民法典居住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来源:杨群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31
人浏览

《民法典》之居住权解读

 

  202111日之后购买二手房小心所买的房屋不能立即居住。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缘于20211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那么居住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非产权人即居住权人按照合同或遗嘱的设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书面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无偿取得,进行居住权登记。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限定--不得转让、继承、出租。当然如果在居住权合同中允许居住权人出租的,则居住权人可以出租。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消灭--以设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消灭时还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在居住权没有消灭的情况下,则买房人不能取得包购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因此,在202111日之后购买二手房时,要擦亮眼睛,多一项调查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已设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向住宅的原产权人和邻居了解,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解。


以上内容由杨群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群星律师咨询。
杨群星律师
杨群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690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群星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5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