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群星律师

杨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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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婚姻家庭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杨群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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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填报志愿在即,某公司的总经理黄先生却为一件事万分焦急和苦恼。事实是这样的:黄先生应公司老板的要求担任了其另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一起合同纠纷未能执行,公司被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黄先生列为法定代表人,直接导致他被限高限消。他苦恼的是:公司不是自己的,只是应老板的要求担任了法定代表人,却要承担非本人原因的责任,焦急的是怕影响儿子高考录取。

  现实的商业活动中,象陈先生这样不是老板而应老板之请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人并不少见,为什么老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却让你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究竟些什么风险呢?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

一、行政责任法律风险--受到行政处分、罚款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民事责任法律风险--承担连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须承担连带责任;损害公司利益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不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失需赔偿,损害股东利益的还有法律诉讼的风险。

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来源于“单位犯罪”,因企业主体违法犯罪而被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而获罪。常见的单位犯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业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商业贿赂类犯罪,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非法经营类犯罪等。

四、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在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一)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二)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三)如公司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和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六、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从上面的法律风险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的经营负责,并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只要遵纪守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也无需过分担心法律风险。如果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风险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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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群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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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群星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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