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洪文律师

曾洪文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遂宁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曾洪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0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7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以上内容由曾洪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洪文律师咨询。
曾洪文律师
曾洪文律师
帮助过 1252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遂宁市和平西路139号蜀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洪文
  • 执业律所: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09*********1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遂宁
  • 地  址:
    遂宁市和平西路139号蜀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