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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关于不同意法院中止审理精神病案件离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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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院长
   您好。我是李缤特,我有一件离婚案件请您关注,请您指导、督促上岗法庭对此案积极调解或审理。

  事情由来:我2004年与朱红结婚,婚后生子朱俊。婚后双方为琐事争执感情破裂,我于2013年8月向县法院上岗法庭起诉离婚。起诉后朱红父母至法院签收了开庭通知(原拟定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13年9月12日),嗣后朱红父母向法院递交其子因精神分裂症入院证明及相关证明(丰城市河洲精神病医院)。上岗法庭法官认为此种情况下无法继续审理,并建议我对朱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提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我按法官建议递交了鉴定申请,此后法院联系朱红家属无果,遂于2013年9月26日出具(2013)南上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以被告朱红因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其民事行为能力需经司法鉴定并重新确定其法定监护人为由,裁定中止审理。裁定后至今未恢复审理。

  我对上岗法庭裁定中止审理非常不满,多次提出意见请法庭恢复调查审理或调解。我认为上岗法庭以前述理由裁定中止审理存在以下错误:

  一、法律依据有误。该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为依据。2013年新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上岗法庭引用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

   二、未经对方提出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程序即中止审理违法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规定“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法院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据此规定,对朱红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由提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父母提出认定申请,上岗法庭方能中止本案诉讼。上岗法庭在朱红父母未提出认定申请之下,就匆忙中止本案诉讼,是严重的违法裁定!

 

   三、上岗法庭曾于2014年4月22日安排双方进行调解。当日被告朱红已至法庭,当时健康状况并无异样,但法官未对其本人及其父母就行为能力问题、监护人问题制作询问笔录,以明确其是否需要重新确定监护人。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维护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因为法官的这一工作瑕疵,导致我要进行所谓的认定有无民事能力程序、确定监护人程序、再进行离婚诉讼程序。无论从时间上和经济能力上,我都不可能适应如此繁琐的诉累。

   四、退一步说,即使要进行有无行为能力鉴定等,也应由被告朱红及其父母提出鉴定申请、提出监护申请。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既然被告提出其无行为能力,就应由其举证证明。法院更不能依据一张县级医院的病历就认定其举证义务已经完成。依据法律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需要省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方能确定。目前上岗法庭仅依据被告提交的一份县级医院出具的证明就中止审理,其认定对方证据的公信力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民法通则意见第7条规定,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岗法庭机械的要求我进行鉴定等特别程序,是没有必要的。

  尊敬的领导,在朱红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法治愈的情况下,我和其他正常人一样,是一定要解除婚姻的。朱红及其家人在调解中漫天要价,以期利用其所谓的精神分裂症绑架司法审判,如果法院对其一味退让甚至不惜牺牲我的合法权益,我绝不会就此被动放弃维护自己要离婚的自由和权利。

 

  今天我向领导反映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就是希望领导能以中央提倡的让每个公民在个案中感受公平为理念,能怜惜我一个弱女子诉讼的艰难,能理解我坚决要求离婚的苦衷,对此案给予有一定关注,指导上岗法庭法官恢复对此案的审理、调解工作,

  请法官不辞辛劳、多去朱红家中做思想工作,使其放弃漫天要价离婚的幻想和不纯动机、面对现实和谐离婚。如朱红家人继续敷衍法官或法官敷衍我,我将与朱红家人同归于尽,他们将一个精神病人绑架我的自由、企图漫天要价,我唯有以死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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